本帖最后由 胡律师 于 2015-1-8 12:28 编辑
葛宜兵律师:我的经典案例之劳动争议篇(三)
我作为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既有成功代理的喜悦,也有办案失当的教训,两者都很值得回顾和总结。现选取本人亲自办理的一些成功案例,分类整理,各自形成独立篇章,初步分为借名买房篇、劳动争议篇、交通事故篇、刑事辩护篇等,每一篇将有3-4个自办案例,内容包括案情回顾、办案体会与点评,届时将陆续发表在新沂市本站全面禁止外链,如有需求联系0516-88922020!法治专栏,以飨读者、网友。也请各位同仁不吝指教,相互交流,共同探讨,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我愿与各位朋友携手共进。 案例三:李某与某电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撤销案 【案情回顾】 李某系某电力公司职工,双方于2007年12月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10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李某负责相关电力抄表工作。2011年10月,李某经办将职责范围内的夏某的电力户头过户给王某,并代夏某及王某在相关变更资料上签字确认。后李某指示梁某将该户电费缴纳至梁某银行卡内。2013年2月,某电力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 【办案体会与点评】 该案同大多劳动仲裁案一样,先后经仲裁、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仲裁阶段,代理律师认为,某电力公司并未向仲裁机构出具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严重不足。某电力公司又称李某涉嫌刑事犯罪,但也未向仲裁部门提交相关李某涉嫌刑事犯罪的证据,仲裁委裁决撤销某电力公司2013年2月的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裁决某电力公司向李某支付自解除之日起的工资待遇,加倍支付25%的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某电力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某电力公司的解除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应属违法。针对某电力公司辩称的李某涉嫌刑事犯罪,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非以李某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尚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即便证实李某构成刑事犯罪,也不影响法院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故判决撤销某电力公司关于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友情提示】 劳资双方经常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产生纠纷,其中尤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居多。现就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有约束力,才能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其次,职工代表大会与单位工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机构,不能以工会代替职工大会,也不能以职工大会代替工会。有些用人单位只将规章制度交工会讨论,就以为通过了民主程序,这是错误的。 第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劳动者选择适用或适用对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规定。 第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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