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720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员工未完成销售额 公司强令“自购产品”也违法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15 14:15
  • 签到天数: 278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0 15:3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员工未完成销售额 公司强令“自购产品”也违法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4-10-10 09:29:27

      案情

      瞿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在与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担任车间质检员一职,月工资为2500元。

      一年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大量产品积压,效益严重下滑。为尽快售出积压产品,公司于3个月前决定,强令从车间抽调一批员工从事产品销售,并要求每人每月必须完成6万元销售额,否则,剩余部分按一定比例由该员工自购,费用从工资中扣除。瞿女士虽然每天起早贪黑、东奔西跑,但却均未能完成规定任务,以至于每月被扣的工资都达2000元以上。

      说法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无权单方变更瞿女士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要一经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照执行,非遇法定事由或双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单独变更。因此,公司将瞿女士从车间质检员变成销售员,并规定销售任务等,明显是对原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这一变更只是公司出于自身加强销售工作的需要,并非源于法定事由,且公司根本没有与瞿女士协商。因此,公司违反该规定。

      其次,公司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相关规定指出,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在基于公司所迫而不得不服从的情况下,瞿女士每天起早贪黑、东奔西跑,表明瞿女士已经提供正常劳动,乃至比平时付出了更多的时间、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在此情况下,公司却用瞿女士的工资去抵扣产品,无疑构成克扣,甚至因所实际发放的月工资还不到500元,意味着已经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颜沐)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2-24 02:09 , Processed in 0.121379 second(s), 14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