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14605|回复: 2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宅基地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6-25 09:39: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请问:申请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收费标准能否在此公布一下啊。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10-6-25 10:44: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一、宅基地申请条件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5.县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批准。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0-6-25 13:35: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顶  楼上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4-25 10:03
  • 签到天数: 54 天

    [LV.5]常住居民I

    马扎子
    发表于 2010-6-26 07:46: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
    沙发解释的很到位!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毯
     楼主| 发表于 2010-6-26 08:54: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回复 本站全面禁止外链,如有需求联系0516-88922020! zh8289376


        收费标准呢?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0-7-14 01:46: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省沈阳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下室
    发表于 2010-7-19 01:49: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0-7-19 01:49: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0-7-19 01:49:5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0-7-26 21:17: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省沈阳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6-23 10:5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11
    发表于 2010-8-5 14:54: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
    还是不清楚!收费根本就没提到!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0-8-9 13:09:1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省深圳市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4.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5.县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宅基地的程序:1. 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3. 经乡(镇)人民**审查后,报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批准。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一定要根据所在地的有关具体规定先行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申请的条件一般是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按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
    1、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3、由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现场防线;
    4、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5、村镇签署意见后报县**审批,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费用:农民在原宅基地建设住宅,只收取证书工本费5元。
          新开基还需交纳耕地占用税。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10-8-18 12:06:4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76A】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0-9-25 13:43: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省遂宁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发表于 2010-9-25 15:19:2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这个现在80后的 人绝对是 一点都不知道的事情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1-28 21:12 , Processed in 0.068963 second(s), 17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