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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知识:宅基地怎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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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2 15:4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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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6 19:34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沙发
    发表于 2010-8-3 17:26:0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哦,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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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1-23 16:5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板凳
    发表于 2010-8-4 21:41: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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