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协议问题。征地协议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就征用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备要件。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第四十六和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推行征地公告制度和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可以使农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围、目的、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及征地补偿的标准等,取得农民对国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谅解,并反映农民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合法的权益。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工作的必备要件,虽然一些地区目前仍延续过去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但这并不是征地的法定程序。 关于县**对建设项目供地是否有权批准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因此,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次分批向省级以上人民**申请办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供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批准,不再需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批准。 关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如何处理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的原因在于,征地是一种**行为,是**的专有权力,它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不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但被征地单位对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权提出意见、查询和对依法批准方案实施进行监督。征地方案依法取得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因此,笔者认为,被征地农民因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而到施工现场讨说法的做法不妥,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或依法申请裁决。 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以后,如果被征地农民对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的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