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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系列之----卖房却将房证抵押 新房主起诉银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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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9-6-22 11:05: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未经他人同意擅用房产证抵押贷款,银行也没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该抵押行为应认定无效。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县某银行返还原告张某的房产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查明,漆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初,原告张某从原房主漆某手中购买房屋一栋,7月,漆某为原告办理了房产证但没有交付给原告。同年10月,胡某在被告某银行处借款10万元,该贷款用原告的房产证向被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没有原告的签字,在抵押人栏内落款处盖有胡某的印章。另抵押担保承诺书落款处抵押承诺人有胡某的签名,授权委托人落款栏盖有胡某的印章,但没有原告的委托手续。该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对该房屋产权证书进行了抵押验证,而没有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因胡某尚欠被告借款本金4万余元及其利息。2006年11月,张某接到某银行人员的电话,被告知其房权证为他人担保贷了款,抵押在银行里。张某要求银行返还其房产证,协商未果,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漆某、胡某的房屋,并签订了买卖协议,依照协议,原告给付购房款,漆某未将办妥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交付原告,而是将该证用于其贷款的抵押担保,该行为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或者授权,抵押登记手续仅仅是验证且也没有原告的签名或捺印。虽然被告在发放贷款时对房屋产权证书进行了验证,但没有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该抵押行为应认定无效,故判令被告某银行返还原告张某的房产所有权证。
        思考:在本案中,假如不是验证手续而是他项权登记手续,作为律师应该如何为原告维权?作为法官如何进行本案的程序??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如何发表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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