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391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交法76条新规定: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过10%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1-3 11:4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市
据新华社电 (记者张景勇、刘奕湛)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其实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并不是无责全赔。”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1-26 16:04 , Processed in 0.033324 second(s), 15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