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的异同 1.机构设置不同 在实践中,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各个县、区一般都有设立。然而,解决商事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只在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设立,且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2.适用范围不同 劳动仲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工资福利、社保、处罚、离职等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而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经济类纠纷,但不包括与身份有关的纠纷、劳动争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以及行政争议。 3.法律适用不同 因受理的案件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在解决纠纷时主要适用的法律规范亦不相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4.管辖方式不同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商事仲裁必须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委员会才具有案件管辖权,并排斥人民法院的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5.裁决效力不同 劳动仲裁的裁决,除小额案件外,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商事仲裁的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或条款;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商事仲裁的事项范围 1.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 2.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 3.仲裁的范围限定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如何选择商事仲裁机构 仲裁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选择仲裁成本低的商事仲裁机构; 2.选择大城市的商事仲裁机构; 3.选择就近的商事仲裁机构; 4.选择信誉较好的知名商事仲裁机构。 5.仲裁协议或条款中明确列明所选商事仲裁机构,例如“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如何选择仲裁员 1.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2.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商事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 1.仲裁协议; 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5.有关证据材料等。 仲裁费用 1.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案件处理费; 2.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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