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代理方面对近亲属有扩大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版)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近姻亲关系: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近亲属关系间的义务: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4、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概念的含义是:(一)“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本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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