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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控辩都需注意的15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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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31 16:04:2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省泉州市
刑诉法修改后,控辩都需注意的15大问题

逮捕不再适用第七十九条,改为适用第八十一条;
拘留不再适用第八十条,改为适用第八十二条;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不再适用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适用第一百七十二条;
退回补充侦查不再适用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改为适用第一百七十五条;
起诉不再适用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适用第一百七十六条;
存疑不起诉不再适用第一百七十一条,改为适用第一百七十五条;
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不再适用第一百七十三条,改为适用第一百七十七条;
简易程序不再适用第二百零八条,改为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
02
增加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定量刑情节、坦白)
03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说明现在检不是没有侦查权,只是范围小了。而且是“可以”侦查,今后交由哪个部门负责侦查是个问题)
04
第三十三条 増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正常来说不可能取得律师资格,可是万一要有能,公诉人怎么辨别是个问题。)
05
増加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加大辩护人的作用是刑事诉讼大势所趋)
06
第八十一条 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审查起诉过程中变更强制措施会用到,不过这些因素之前实践中都在考虑的范围之内)
07
第一百零八条,改(一)为“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实际再一次表示检察机关还是有侦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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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增加了诉讼权利的告知,包括辩护权、申诉控告权等,不再限于如实供述可从轻的内容,该类告知在实践早已存在)
09
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检察院侦查可以申请技侦,但是不是自己实施)
010
第一百六十二条、増加一款,作 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有关自愿认罪的表述应该是必备内容了)
011
新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增加速裁程序案件,十天内决定,要是案件多的话就紧张了)
012
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审查起诉的案件辩护人意见必须听取,但是很多辩护人在阶段没有提出意见)
013
增加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类似的简单案件如危险驾驶、小数额盗窃等审查起诉过程中多了个程序,认罪认罚具结)
014
第一百七十六条,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之前案件可以不提出具体量刑意见,现在是应当提出了,而且要很详细。并且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是认罪案件移送起诉的必备材料。该条由原来一百七十二条改变而来,之后再起诉书末尾部分不能在引用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而应当是一百七十六条。)
015
第一百九十条 増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査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罪认罚的案件当庭核实认罪认罚具结书合法性是必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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