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人社局 信息时间:2015-12-02 阅读次数:129 本站全面禁止外链,如有需求联系0516-88922020!
市**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新沂经济开发区、无锡一新沂工业园,市各委、 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 民医保”)制度,完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J 11 号)和《省**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J 10 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居民医保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 年11 月1日起,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 元,财 政补助部分按省标准执行。(财政对部分人群个人缴费进行补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孤儿、孤寡老人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20 元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2016 年1 月1 日起,门诊统筹基金一个统筹年度最高补 助限额由380 元提高到500 元。 三、2016 年1 月1 日起,门诊特定项目(含学生儿童门诊大 病)中的血友病一个统筹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8000元调整为10000 元。 四、2016 年1 月1 日起,新生儿出生后3 个月内办理参保缴 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3 个月以后、12 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12 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6 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普通门诊选择定点单位就医办法 (参保居民必须选定1 家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报 销定点医疗机构。 (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每年缴费时提出更改要 求,原则上每年变更一次,变更手续由参保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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