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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质量不达标准追要欠款被判败诉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05 09:21:56
法制日报记者马岳君王志堂 法制日报通讯员王靓
2014年6月7日、2014年9月2日山东省菏泽开发区联亚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分两次给毛某发送燃料油共计65.28吨,货款46.65万余元。随后毛某共支付货款39.4万元,其中5万元作为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金,剩余款项始终未予偿还。
在多次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联亚油品公司将毛某诉至法院,要求毛某支付欠款7.2万元。庭审过程中,毛某对联亚油品公司所说的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指出,经山西省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对2014年9月2日所交付的燃料油的质量进行检测证实,该批油的馏程、闪点、酸度这三项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存在瑕疵。
近日,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联亚油品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司法建议有关部门对此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此案涉及的车辆燃油及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紧密相关,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合法销售,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买卖流通,才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否则,相关后果责任需要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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