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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真的无权对员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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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23 19:23: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员工违纪被罚款 起诉维权赢官司
    企业真的无权对员工罚款?
    律师:企业有无罚款权尚有争议

    稿件来源: 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15-03-23 09:32:21

      上班迟到了会被罚款、完不成业务考核会被罚款……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中经常有罚款的规定。对此,有人支持有人反对。自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以来,企业是否有权依据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问题,在社会上一直有不同声音。
      前不久,以南方某地的一个判例为切入点,“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话题,再次掀起一场关于法律的讨论。那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实践中会有哪些观点?带着人们关注的话题,本报记者走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玉祥律师,请他进行了分析解读。
      案例
      企业对违纪员工罚款
      法院终审判单位败诉
      吴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需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和纪律,公司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修订管理制度,并对吴某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奖惩。某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周六应将本周工作情况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采用E-mail进行报告,不执行的,每欠报1次,罚款20元。连续1个月不执行,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后吴某因合同期满辞职。该公司以吴某欠报周报10次、违法离职等理由,扣下吴某工资200元作为罚款。吴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吴某返还罚款200元。该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因欠报周报的罚款200元。
      最终两审法院都以该公司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其诉求,并支持该公司向吴某返还200元罚款。
      评析
      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
      罚款或可视作违约金
      李玉祥:在微信的朋友圈里,我看到了这篇文章。在这起案例中,我注意到两审法院都是以某公司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求,并支持该公司向吴某返还200元罚款的。因为我对具体的案情,如举证情况、庭审程序等并不了解,所以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持任何异议。只在理论上谈一谈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看法。
      第一,如果某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吴某没有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报告一周的工作情况,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劳动法》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支持某公司对吴某进行罚款200元;如果某公司没有充分证据,不能够证明吴某违反了《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则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就可以以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二,某公司依据企业制度管理处罚员工是不需要法律授权的。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岗位的职权、管理权限是由公司成立时,依据《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来决定的,或者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决策机构来决定的。只要某公司的章程、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定不违反《公司法》和其它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了。
      第三,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调解的范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是行政部门与行政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解的范畴。凡是讲企业无权处罚员工的,能找到的法律依据都是关于**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我注意到关于这个案件的一些学者观点,他们也是从行政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解读的,而不是从劳动合同关系上来解读的。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建立的根本基础来源于平等自愿的私权。合同法规定守约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而违约金的实质就是对违约行为的罚款。具体到这个案件,某公司对吴某的200元罚款,实质上就是要求其支付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吴某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某公司对吴某罚款200元的行为,法律应当予以保护。
    观点
      企业能否对员工罚款
      有争议
      记者:自国务院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以来,企业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问题,就在社会上争论不休。大家争论的观点中主要有哪几种?作为一名律师,您认为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
      李玉祥: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社会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第一种是规章制度合法即可罚款,第二种是合理奖勤罚懒有必要,第三种是“惩罚权”没有法律依据。我比较同意第一种观点。
      我记得在去年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总理在谈到正确地处理好**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时说过,“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企业是市场主体,不是国家的行政部门,它对自己的员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罚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需要法律授权的。如果法律禁止企业处罚员工,那就是在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在用公权干涉市场主体的私权,那样的话就会造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秩序混乱。现阶段我国没有禁止企业处罚员工的法律法规,所以我认为,企业有权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用经济杠杆管理企业、管理员工,既是国际企业管理的惯例和成功经验,也是我国传统的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之一。
      探讨
      能否用其他方式
      替代罚款
      记者:有人提出,企业能不能用其他的经营管理制度,来代替对违纪员工罚款的管理制度?在您看来,现阶段社会是不是只能承认企业对员工的处罚权了?另外,假如出现裁决机关的裁决不承认企业对员工的处罚权现象,您认为会对社会有什么影响吗?
      李玉祥:使用经济管理手段对员工进行奖勤罚懒,是古今中外的企业最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之一。我们知道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发达企业,至今也依然尊从着企业对违纪员工的处罚权。所以,有人说企业罚款制度应被其他合理的制度所替代,但是合理制度在哪、是什么样的?能告诉企业吗?
      由此我认为,不管是谁,承不承认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它在社会中都是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它不会因为谁的承认与否,就会从客观社会发展历史中消失。好的、行之有效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自然会在社会发展中传承下来。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包括选择什么制度来管理员工的权力交给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这些公司的权力机构、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是有法可依的。
      另外,如果你不承认企业对员工拥有经济处罚权,就等于同样不承认企业对员工拥有进行经济奖励的权利,如果企业的员工都不再有奖金可拿,那岂不是又倒退回到了大锅饭时代。这个问题,单从我国的司法体制来讲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从社会客观真实的复杂性来讲肯定会有一定的影响。孔子的弟子子贡在外国赎回了鲁国人,回到鲁国后子贡应受到官府的奖励,可是他拒绝了。孔子批评他,认为他这样开了个坏头,做了好事却不接受奖励,以后没人愿意做好事了。孔子的弟子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孩子,接受了孩子家里送给他的一头牛。孔子表扬他说,鲁国以后救人的人会越来越多。其实孔子的这些思想,就是契约精神的体现。通过孔子对子贡赎人,子路受牛的评价,结合司法审判活动对社会生活的引领作用,我想裁判机关的判例,会对今后产生出什么样的影响,不用我说,我想企业、员工、大家都会懂的。(本报记者 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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