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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斗气车“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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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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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2-26 18:20: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现实生活中,不少驾驶员看不得被超车。为了斗气,往往不计路况、后果,上演超车与反超车闹剧,酿成交通事故。江苏镇江两名驾驶员就因超车与反超车致他人重伤被诉至法庭,并由此引发了罪名之争——

    开斗气车“该当何罪”?
      
    稿件来源: 中工网 发布时间:2015-02-25 09:19:23

      ·案情回放·
      交通高峰上演超车与反超车闹剧
      张冰心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汽车运输单位的退休驾驶员,已有30多年的驾龄。一天张冰心驾车沿道路右侧直行车道由东向西回家。当时正值道路交通高峰期,而在他的车前有一辆搅拌车速度较慢,张冰心便寻找机会超越。
      驶至一交叉路口不远处,张冰心见左侧直行车道出现了一个空档,立即准备变道。可行驶在左转车道上的一辆普通大型客车突然超车变道,横插到张冰心的车前。驾驶大客车的驾驶员名叫吴万亮,也是一名驾龄超过30年的老司机。
      驶过交叉路口后,张冰心瞅准机会,从大客车的左侧实然加速,超越到大客车的前面,然后减速行驶在两条直行车道的中间虚线上,将大客车压在自己的车后。吴万亮也趁轿车避让其他车辆时,加速从轿车的右侧超越轿车,随之左打方向,又将轿车挤压到了左侧。
      就这样,两名驾驶员相互斗气,在道路中上演超越与反超越的闹剧,在不到1000米的距离内,前前后后就较量了三个回合。
      最后,张冰心来不及避让,其车辆撞上了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孙来东被轿车撞飞,又重重地撞上轿车的挡风玻璃,滚落在地。经医院全力抢救,孙来东虽保住了生命,可成为植物人。
      ·罪名之争·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2014年1月16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冰心、吴万亮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4月11日,京口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围绕被告人张冰心、吴万亮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争议焦点,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及他们的辩护人各执己见。
      公诉人认为,在主观上,张冰心与吴万亮均是具有几十年驾龄的老司机,他们过分自信凭他们的驾驶技术完全可以胜任互相开车超越挤别这一驾驶技巧,并可避免危险后果的发生,对本案重伤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属于过分自信的过失。
      在客观上,涉事路段具有车流量大、行车速度快以及两侧行人多等特点,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极有可能在瞬间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事发当时正值交通高峰,两被告人为了斗气,采取互相超车、挤、逼对方车辆,甚至占用逆向车道超车、挤、逼对方车辆,极有可能使其他车辆因受到撞击或者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从而酿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这种手段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张冰心与被告人吴万亮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两被告人定罪量刑。
      张冰心、吴万亮及他们的辩护人提出,张冰心与吴万亮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虽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性,但是,这种危害性不具有继续不法侵害的持续性,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不相当,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说法·
      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是指两人以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冰心、吴万亮驾驶机动车在下班高峰期、车流量大的道路上因为超车发生矛盾之后,置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不顾,相互斗气超车,最终导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该行为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因两被告人对造成危害后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京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冰心、吴万亮的行为均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张冰心、吴万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史友兴 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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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15-3-11 19:36: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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