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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制”淘汰?员工可以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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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2-5 09:39: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末位制”淘汰?员工可以说不

    稿件来源: 吉林工人报 发布时间:2015-02-04 08:37:10


      去年毕业的李敏在一家私企做销售,公司规定月销售两个月垫底的将采取末位淘汰制,公司将会自动与该员工解聘。这个规定在李敏心里一直以来像一块大石头,唯恐哪个月没干好垫了底就麻烦了。不过,李敏现在大可不必担心了,日前安徽高院发布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新规定了劳动争议中的一些司法解释。这就意味着,末位淘汰考核机制不能作为企业单方面开除员工的理由了。

      李敏虽然进入工作单位时间不久,但是听老员工说,公司曾经的确辞退过一名员工,就是因为他连续两个月都是绩效排行榜最后一名。这个传说从李敏一进公司就听说了,所以进入公司以后李敏一天都不敢怠慢,即便是生病了也不敢轻易休假,更别说年休公休了,“加班那更是家常便饭,我有同事曾经算过,他一年只休息了不到一个星期的假。老员工尚且如此,我们新来的哪还敢怠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是结合我省实际,更加清楚地规定了一些关于劳动争议司法的解释”,省高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文则俊称,这其中第六条就明确指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对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进行审查。

      82条劳动争议被重新解释

      劳动争议案件与民生息息相关,而且现在的争议类型日趋复杂,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法律适用难度高,亟待制定指导意见予以同一。2014年安徽省高院广泛征集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经验做法,梳理归类,共整理出劳动争议意见建议82条。

      “经逐条分析论证后,我们又开展座谈研讨、查阅相关案件卷宗,形成了5万字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报告》。”文则俊说,基础性调研后,即确定执笔人起草指导意见初稿。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共31条,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加班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纠纷、竞业限制、劳务派遣、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下的赔偿、社会保险争议等内容。

      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一些重要条款的理解和使用,其次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责任相关问题,还有就是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例如,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劳动者绩效考核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又反悔的处理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都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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