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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罚款不予年审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2-09 09:00:46
市民陈女士因为没有年审,在路上被拍15次,当她打算去年审时,却因为这些违法信息被交管部门拒绝年审。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交管部门不应以违法信息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判决交管部门败诉。
陈女士的车应于2013年4月年审,但是她一直到2014年10月才去年审。年审时,陈女士的车通过安全检验,但是在最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窗口时,被工作人员以涉案车辆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陈女士这才发现,从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10月29日,自己的车辆有16条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其中15条都是因为被拍到“没有按规定年审”。对于这15条违法信息,陈女士表示异议,她认为未年审是同一个违法现象,为什么要算15次?
为使自己的车尽快合法上路,陈女士半个月后前往佛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再次申请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但是,交管部门仍以机动车登记系统显示涉案机动车处于交通违法未处理状态为由,拒绝了陈女士的申请。
为此,陈女士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交警支队不给予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并限时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同时赔偿她每天约150余元的损失。陈女士诉称,机动车检验属于安全技术性检验,处理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检验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是机动车检验的必要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处理完所有交通违法行为才可以年审,交管部门年审时附加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审查,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佛山市交警支队表示,对陈女士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交管部门已及时告知陈女士不予核发的事实理由,并出具书面的业务办理告知单,要求其处理完其小汽车的违法记录后再领取检验合格标志。陈女士的车辆有16条交通违法信息没有处理,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不符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情形。
对于上述争议,法院一审后认定交管部门存在过错,判令佛山市交警支队应给陈女士发放小汽车检验合格标志,驳回了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未处理违法信息不影响车辆年审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在年审申请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未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可以产生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后果。
法院还指出,交管部门核查发现机动车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可依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应以此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因此,在陈女士提交了所有法定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材料后,交管部门仍作出告知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该案的另一个争议,就是陈女士的车辆先后15次因未予年审被拍违法是否存在重复处罚?对此,相关法律工作者指出,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原则,车辆没有年审是一个持续没有终了的行为,有别于闯红灯这种一次性终了行为,因此,对于没有年审应该只能进行一次处罚而非叠加处罚。此外,公安机关掌握着车主的详尽资料,对于未予年审上路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适当予以提醒,避免车主重复违法而不自知的情况出现。
至于陈女士该怎么做,法律工作者建议,陈女士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些违法处罚。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与交管部门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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