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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作业受伤装修工负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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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19 11:0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酒后作业受伤装修工负主责

    稿件来源: 辽宁职工报 发布时间:2015-01-19 09:25:01

      装修工人中午吃饭时喝酒,下午施工过程中受伤,责任如何承担?日前某法院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装修工熊某酒后施工存在过错,雇主只承担40%的责任。

      熊某是从事房屋装修的木工。涂某为装修公司项目经理,常将承接的房屋装修工程的木工部分装修交由熊某施工。

      2013年4月21日,熊某在对涂某交予其的某房屋装修工程木工部分进行施工,打钢针过程中钢钉反弹穿通其右眼,导致右眼受伤。经鉴定,熊某为八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协商无果,熊某将涂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45149.01元。

      涂某辩称,其将接来的活儿给熊某施工并提供材料,熊某负责工具,按完成工作量结算工资,双方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务关系。熊某在施工前喝过酒,施工中未戴防护眼镜有过错,故其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自备装饰装修的主要原材料,熊某接受涂某指派以劳动技能提供劳务,从事涂某指示范围内的木工类施工工作,以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熊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熊某在午饭期间喝酒,工作过程中忽视安全,没有按照正常施工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其过错明显重于涂某,依法应减轻涂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熊某自行承担60%责任,涂某只承担40%。

      (郝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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