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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挖松树根雨中树倒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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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1-25 21:5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北京市丰台区
    施工挖松树根雨中树倒人亡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4-11-25 09:21:34

      法制日报记者马超 法制日报通讯员顾建兵 刘昌海
      2013年7月21日20时25分许,风雨交加,70岁的龚老汉骑着电动三轮车急匆匆地往家赶。因对所经道路非常熟悉,他并未控制行驶速度。在行至一段未经竣工验收道路时,龚老汉突然发现前方道路中有一片黑影,他紧急掉转车头,虽然成功避开了黑影,但三轮车却在惯性的作用下发生侧翻,龚老汉被车辆挤压后当场死亡。
      接到路人报警后,江苏省海安县公安交巡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勘查。勘查笔录载明:路南侧绿化带内有一棵树斜向事发道路倾倒,树梢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75米,树梢与死者之间有电动三轮车与道路摩擦形成的长约2.2米左右的倒地刮痕。电动三轮车翻盖在死者身上,涉案树根部南侧的土有被挖去痕迹。
      后经调查,案涉树木处于两条施工道路的交叉处。南北方向道路的施工单位中欧公司在施工中挖松了树木根部的泥土,导致该树木在风雨下向由信成公司负责施工的东西方向道路发生倾倒。信成公司在施工道路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放任行人通行,且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无路灯照明。
      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龚老汉家属将中欧公司及信成公司告上法庭。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综合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认定中欧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龚老汉各项损失13万余元,信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4.3万余元,死者龚老汉自担20%责任。
      中欧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致树木倾倒属于妨碍通行行为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莫亚敏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既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因此,只要因公共道路上的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侵权的,这两类主体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在漆黑的风雨之夜,一般人不走近根本无法发现前方倒地树木,更何况倾倒树旁既无警示标志,该路段又无路灯照明,更加加深了倾倒树对通行公众的危险程度。中欧公司施工时挖去树根部泥土,致大风大雨中的树发生倾倒,系引起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发路段的施工单位信成公司在道路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放任行人在涉讼道路通行,未尽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龚老汉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三轮车,行驶速度较快,未能充分注意路面情况的突发变化,遇情况时处置不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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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15-4-6 18:27: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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