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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伪造证据 北京一中院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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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0-27 14:29: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当事人伪造证据 北京一中院开“罚单”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4-10-27 09:22:57

      法周刊长期关注司法机关打击惩处伪造证据等失信诉讼行为(今年9月22日刊发《无锡 失信行为的司法“围堵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该院核实,原审原告晋长霞二审中提供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上的印章是其私刻的,证据系其伪造。根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北京一中院最终决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这是该院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对个人开出的最高“罚单”。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晋长霞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交通费900元,医疗费1086元,误工费113173元。晋长霞是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代理制业务员。为证实其误工损失,一审审理中,晋长霞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受伤后减少的收入为由,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晋长霞1886元。一审判决后,晋长霞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晋长霞为证明其收入减少的数额,提交了盖有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但拒绝向法院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经法院传唤,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出庭后陈述,该公司未向晋长霞出具过上述两份证明;经当庭比对,两份证明上的印章并非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真实印章。北京一中院调取的工资银行流水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均显示晋长霞在受伤期间有相应工资收入及纳税。在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晋长霞自述提交的证据系伪造。

      北京一中院认为,晋长霞拒绝提交对其不利的证据,同时伪造对其有利的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同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惩戒。鉴于晋长霞要求赔偿误工费数额巨大,妨害诉讼行为情节严重,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法官提示,2012年8月31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应在1万元以下。修改后的民诉法将这一限额提高到了10万元,可以说大大提高了对个人的处罚力度。上述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这次处罚决定达到了民诉法对于个人罚款的最高金额有以下几个原因:诉讼中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巨大;私刻公司印章,拒绝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伪造证据等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欺骗法庭性质恶劣;最重要的是已经触犯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曾巧艺 王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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