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网民“飞天一鹤”以《“天是老大,他们是老二”的马陵山镇派出所》为题发帖。我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纪委、督察部门专门就此事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8月16日凌晨0点26分,马陵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马陵山镇三合村村民曹某家地里花生被偷,且小偷已被现场抓获,要求派出所出警。接报后,马陵山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经调查核实:2010年8月15日晚8时许,违法人员何某、范某、黄某三人各自骑电动自行车到曹某家地里偷花生时被其发现抓获。民警在案发现场发现花生3袋、电动自行车3辆,遂将三名违法人员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审查。该三名违法人员对其偷窃花生行为供认不讳。处警民警及时将被盗的花生交予受害人。因处警车不便携带3辆电动自行车,于是交予三合村村干部曹某某家中暂时保管。二、案件处理情况经审查,何某等3人对8月15日晚到曹某家田地里偷窃花生行为供认不讳。因被窃花生已发还,何某等三人对其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且三女子均为云南嫁入人员,丈夫均长期在外打工,家中各有年幼子女,家庭生活困难。综合以上情况,马陵山派出所对三人教育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何某、范某、黄某进行了处罚,三辆电动自行车予以发还。但受害人曹某以去年和今年8月11日自家地里发生两起花生被盗为由,要求何某等三人给予经济赔偿2000元。办案民警指出:经过调查,去年和今年发生的两起花生被盗案没有证据证明是何某三人所为,所以何某三人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曹某对派出所处理不满,遂于2010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到村干部曹某某家强行将暂扣的3辆电动自行车推走,并扬言不赔钱不给车。2010年8月18日11时许,马陵山派出所民警到曹某家要求归还何某三人的电动车,曹妻手持斧头进行阻挠,并将一名民警左肋部划伤约6公分,处警民警保持了极大克制,及时制止了其违法行为,并将电动车推走,发还何某三人。 我局纪委、督察部门经过调查核实,认定马陵山派出所在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公正,程序合法,案件办理工作并无不当。
新沂市公安局诚恳接受广大群众监督,有正常反映问题渠道,公民如果受到不法侵害,最直接、最有效、最便捷的报案途径是拨打110报警,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如果遇到接警民警推诿扯皮或接待群众存在态度上的问题时,可拨打110投诉,投诉时可直接要求当日值班长接听电话,值班长将对你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尽快给予答复,你也可在工作日拨打我局纪委电话88843053投诉,或到市公安局大门东侧信访接待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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