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写法”、“写意”是书法实用性和审美性在创作实践中互为补充、互为颉颃之两端,清刘熙载《艺慨》在评点草书时傍及“法”、“意”之关系时颇有见地地说:“他书,法多于意;草书,意多于法。故不善言草者,意、法相害;善言草者,意、法相成”。实践中也确实如此,写“法”者当然有“意”,只是“法”胜于“意”,它崇尚“以礼节情”的温文尔雅和形式上均衡对称的“中和之美”;而写“意”者虽然也以“法”为用,但“意”胜于“法”,故创新法、抒己意,追求率真拙朴、不尚雕饰且形式上多样统一的“自然全美”。写“法”、写“意”都是“美”的创造,“中和之美”、“自然全美”都是“美”,但“美”“以风神骨气者居上,妍美功用者居下”(唐·张怀瓘《书议》)自是定见。 书法一开始注定要按“美” 的规律去创造,而写“意”之“美”的多样性,正反映“人的本质力量的丰富性”;且汉文字创造的意象性及书写的抒情性、运动性,又为书法“写意”提供了可供驰骋的无穷空间。由书契时代“近取诸身,远取诸物,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 、“立象以尽意”(《易传》)为发端,一个“意”字,其间有多少文章! “意”的提出和深入阐发,最后定格在审美追求的高度上,是一个伴随书法实践而不断深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从美学意义来讲,似以蔡邕“随意所适”(《笔论》)为起始点。仅管蔡之《笔论》、《九势》等有伪托之嫌,但该文由唐流传至今,且第一次提出创作心态和书法形象的审美追求,因此以之作为书法求“意”的初始,其标识价值不能小视。 此后,更多书家开始体悟书法的审美功能,并从泛“意” 、“识”的角度予以阐述。如伪托卫铄(卫夫人)之《笔阵图》,它从创造有如生命意味的形质出发,提出七种笔势和“筋骨肉”之说,使前人朦胧的生命形象意味更加清晰化,对后世认识书法之美产生很大影响。只是卫夫人对“意”的理解,仅限于形象、点画的构型方法,其“心存委曲”的目的在于“每为一字,各象其形” ;而且囿于认识的局限、表述的非理性,对“意”的表述未免有简单化之嫌,但它以书法形象的生命意味和审美基本要求立论,却是了不起的美学思考。 而真正赋“意”以美学内涵的,当推王羲之为第一人:“夫纸者阵也,笔者刀鞘也,墨者鍪甲也,水砚者城池也,心意者将军也,本领者副将也,结构者谋略也,笔者吉凶也,出入者号令也,屈折者杀戮也。”(《题卫夫人<笔阵图>后》,下均同)王羲之喻“心意”为“将军”,突出了“意”在书法一切精神 物质活动中的统领作用。 “夫书须引八分、章草入隶字中,发人意气。若直取俗字,则不能先发。”此处“意气”作创作意趣解,它必须取法正途,且要力避“直取俗字”。 “其草书,亦复取篆势、八分、古隶相杂,亦不得急,令墨不入纸。若急作,意思浅薄而笔即直过。”“意思”即为吸纳多方优长而获得的功力修养,如此,方能笔沉墨实。 “凡作书,须有数种意”(《书论》以下同)、“凡书贵乎沉静,令意在笔前,字居心后,未作之始,结思成矣” ,此处之“意”,似有创作构思、创作自觉之意味。书法在王羲之看来,已不是随意所为的小技和简单重复的操作, 而是先有构思之创“意”。 除此以外,王羲之还有一些被后人论著引用的有关“意”的论述: “羲之作书与亲故云:子敬飞白大有意”。(虞龢《论书表》) “君学书有意,今相与草书一卷。”(全晋文卷二十二《王羲之传》)以上之“意”显然非前述“意在笔前”之“意”,而特指书作显现出的作者之才情、性灵和修养。 …… 王羲之之“意”,尽现魏晋风流,难怪后人以《记白云先生书诀》伪托为王羲之论述:“书之气,必达乎道,同混元之理……把笔抵锋,肇乎本性……”方能“书妙尽矣”。事实确实证明,只有以王羲之为翘楚的一代书家的“本性”之觉醒,才能造就“尚韵”之书风(宋人誉晋书之意味为“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