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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一江山 于 2010-8-1 08:51 编辑
2009年2月,无锡木器公司与上海GGE油漆涂料公司签订长年供货合同,上海公司向无锡公司供GGE油漆,同时合同约定由GGE公司长年派驻技术人员到无锡公司技术指导.合同约定:因油漆问题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上海GGE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2010年7月初,无锡公司工人在操作过程中,有大批男女工人手背、肚子、大腿等出现皮肤过敏,先是出现红肿,后变成水泡、接下来水泡破裂,发炎,溃烂,无锡公司发现后立即与上海公司通报,同时将受伤工人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几万元.受伤工人住院和病休期工资照发。
上海公司认为不是油漆质量造成工人身体伤害,是由于天气所致,说通风不好、天气气压高低、身体与油漆直接接触、操作不当都会造成身体伤害。上海油漆公司说:我们的油漆各批次都经过自检,且是合格的,不可能是油漆质量问题所致,但愿意承担无锡公司因此垫付的费用。
经查医院证明,排除油漆直接接触工人人身情况。
无锡公司说,钱是小事,上海公司的油漆检验报告,是自检,不是省级质监部门授权机构检验,检验报告无效,无法律效力。工人医疗费等,对无锡公司来说不算什么问题,关键是上海公司一定要承认是油漆质量问题所致。同时向受伤工人赔礼道谦。
这个案子,关键不是争钱,是争理。
各位高手,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决这个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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