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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寒的一、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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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21:31: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洛阳市
  司法是维护人间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国家审判机关,其使命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事实上是否如此呢?大家看看我们的情况就知道了!
  1999年,我们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辽宁天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个建设项目,由此引发了双方工程结算上的纠纷。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证据,任意扩大证据的证明范围,在证据不足、某些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作出了违背客观事实的认定,把不应在本案中解决的纠纷、不应支付的款项判决在本案之中。一是以一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错误确定工程造价;二是把不属于该工程的款项拿到该工程款中一并结算;三是毫无根据地扩大认定水电费数额;四是违反法律规定从我们的工程款中“代偿”他人债权。如此计算下来,判决结果是我们不但拿不回开发商尚欠的100多万元的工程余款,还要返还开发商“多付”的近60万元的工程款。
  面对判决我们难以理解,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地方,怎么可以不尊重事实,不依法判案呢?我们希望大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只是个案,抱着对法律的信心和对法院的信任,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令我们心寒的是,沈阳市中级人民(二审法院)法院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未予查清,照葫芦画瓢地认可了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仍然判决我们返还开发商“多付”的40多万元工程款。我们搞建筑工程这么多年,遇到的都是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如果能遇到及时足额给付工程款的开发商已经烧了高香了。有谁见到过开发商多付工程款的?难道沈阳的开发商这么好?显然,这是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也许是不想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错误判决。
  接到二审判决书,我们心凉了!如果连法院都不尊重事实,不依法判案,我们该相信谁呢?现在,我们已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决定立案。我们希望广大网友能关注我们的遭遇,希望一、二审判决的错误能够得到纠正,让公平正义之光照耀到我们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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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1-22 04:14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沙发
    发表于 2013-2-19 21:39:1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楼主,发错板块了。

    楼主,发错板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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