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1. 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标的合法。
|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的,可以认定有效。
|
| 1. 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 标的违法。
a.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b.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 标的不可能。
| 1. 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a.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b.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c. 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自始无效。
3.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 1.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
2. 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 1. 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约定、合法。
2. 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 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
| 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
| 1.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 |
| 1. 欺诈。
2. 胁迫。
3. 乘人之危。
4. 重大误解。(双方均可)
5. 显失公平。(双方均可)
| 1. 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当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 撤销权行使期限: 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
|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 1. 行为能力欠缺。
2. 处分权欠缺。
3. 代理权欠缺。
4.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 1. 追认:明示,向有权相对人作出。
2. 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内追认。
3. 相对人的撤销权:明示、未追认前行使、善意。
|
北京天依律师团值班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