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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花园违章建筑何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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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7-19 10:4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10-9 09:01: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308】 福成花园违章建筑车库好多,而且大小不一,好乱,四周都建满了,如果在上边拉上铁网,四角站个人,可以做监狱了。规划部门怎么不管理的?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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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09-10-18 23:07: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嗨,前几天看到贵小区里还有一家圈了好大一个院子,里面小桥池水、矮松瘦菊,要多傻有多傻。哈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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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09-10-19 14:55:0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就是,无耻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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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7-1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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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马扎子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 18:31:3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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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毯
    发表于 2009-11-6 16:23:5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福成花园本身可能就是个违章小区,建在变电站周围,呵呵,那小区,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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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xl418151426 该用户已被删除
    地板
    发表于 2009-11-6 16:37:4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温州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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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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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地下室
    发表于 2009-11-8 17:09: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是的,上天我也去看了一下,里面的大车库全让那些和开发商有关系的人买了开商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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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7-1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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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8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09:28: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甘肃省兰州市
    【!7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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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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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9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09:28: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甘肃省兰州市
    【!9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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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4-7-1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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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10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09:29:1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甘肃省兰州市
    【!0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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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0-4-17 16:25:3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北京市
    一、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种类
    条件 / 类型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   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标的合法。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的,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   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   标的违法。
    a.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b.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   标的不可能。
    1.   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a.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b.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c.   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自始无效。
    3.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1.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
    2.   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1.   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约定、合法。
    2.   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   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
    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死亡应该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   欺诈。
    2.   胁迫。
    3.   乘人之危。
    4.   重大误解。(双方均可
    5.   显失公平。(双方均可
    1. 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当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 撤销权行使期限: 自行为成立时1(除斥期间)。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   行为能力欠缺。
    2.   处分权欠缺。
    3.   代理权欠缺。
    4.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1.   追认:明示,向有权相对人作出。
    2.   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内追认。
    3.   相对人的撤销权:明示、未追认前行使、善意。
    北京天依律师团值班热线
    李律师热线:15101030118
    韩律师热线:15110028488
      值班QQ:978458445
    全国免费电话:400-610-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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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0-4-18 07:11:4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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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发表于 2010-5-12 18:08: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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