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新沂城区主要道路沿线两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务院2005年2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以及《市**关于对城区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5第34号)文件要求,现将新沂市主要道路沿线两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新沂城区主要道路两侧范围内,新建开工的(已开工的在建工程)一律使用预搅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混凝土供应企业由建设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工程标底或预算时,对必须使用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应将其列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编制单位,由市建设局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编制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及时与预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使用协议书,否则,市建设局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理公司不得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受理材料检测;未按规定使用预搅拌混凝土的城区主要沿线两侧所有新建工程,一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四、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现场搅拌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先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同市建设局现场勘验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现场搅拌。
1、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能满足施工单位需要的;
2、运输搅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3、建设工程对混凝土有特殊要求,搅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4、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五、市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应控制在新沂城区行驶的运送水泥、砂石车辆。市公安交警大队要全力支持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辆优先行驶,准予其不避高峰进入城区。对按章运行中混凝土散装水泥运输车辆予以通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散装水泥车辆视同专用车辆,免交有关费用。
六、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有《预搅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并接受市建设局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于次月五日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产量报表,同时按规定送样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搅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空间、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的质量负责。
八、造价咨询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时,严格按照搅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供销合同价或《市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指导价格执行。禁止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哄抬价格或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九、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预搅拌混凝土所用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负责监察督促生产、运输单位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散装水泥,保证建设工程的需要。对信誉差、用户反映强烈的生产企业,要责成其限期整改,直至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凡未按规定使用预搅拌混凝土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联合有关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罚。 新沂市发展改革与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沂市建设局
新沂市公安局
新沂市交通局
新沂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新沂市新型墙村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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