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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 13:3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甲乙商量决定共同开超市,约定:乙方出资购买一套店面房用于开超市店,进货、营业员工资、税费、水电费等各项开支由甲方支付,由甲经营,乙方派一人进店监督刘某并负责每月由帐。约定扣除成本后的“营利”,乙方分80%,甲方分20%,双方将上述约定签订了书面《合作协议》,并约定发生争议提交XXX仲裁委员会处理,适用中国法律。
但合作协议签订一个月后,乙说:对不起,我钱被家人借走另用,无钱购买房屋了,我们租一套店面房开超市店吧,以你的名义与房东丙签订“房屋融资租赁合同”,后甲与房东签订《房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交保证金86.4万,每月交租金19.4万元,租赁期间房屋所有权归出租人,租期五年,五年期满租赁交清,甲支付100元人民币后房屋所有权归甲男,并约定发生争议应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于是甲与乙2019年4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保证金86.4万元和每月19.4万元由乙女支付,进货、营业员工资、水电、税费仍由甲支付,于是超市开张,因刘某游手好闲拒绝对帐。就这样:乙每月向房东支付房租金,甲男负责经营超,乙因拖欠2020年6月、9月两个月房租,是甲垫付的。
因店铺刚开业就遇新冠状疫情,除去营业员工资、税费、进货、水电费等一直亏损,因甲开超的钱都是其父借予900万元,父子商定,你亲持股甲股100%,由于一直损失,无“利润”可分,引起乙女不满,合作协议目的达不到,乙向甲书面发出“终止合作函”即2020年9月中止双方合作关系。 甲书面通知乙对合作期间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但乙予不理会,后委托律师发个《律师函》要求甲退还房租金和保证金共计92万元,甲回复:自超市店铺开业遇三年役情,除去进货、营业工资、税费等开支,共计亏损12万元。解除合作关系后,由甲自2020年12月查出重症,但仍向房东支付房租金到2021年10月,共计290余万元,连同其它开支共投资1000余万元。
2021年6月9日甲父亲与社发集团达成收购协议,父亲持将超市股100%卖于社会发集团公司。
甲男在10月25日死亡27日公布。
在甲病危时即2021年10月20日由父亲丁出资5110972.63元从房东丙手中买下原租的超店铺房屋,2022年1月甲男父亲丁将此房屋以5110972.63元卖于社发集团公司。
2023年4月乙女向XX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社发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认为房屋自己享有28.81份额,有投资购买房屋(出了租金共计240万元)。1、要求分割房屋拆价款其中的313余万元、支付违约金等。
2024年7月7日仲裁委裁决,认为甲与房东“完成留购”,“房屋乙有投资购买”,“因房屋所有权归甲,应分割312万元予乙,同时支付52万元拆借资金利息,3.6万元受理费,合计323万元”。
社发集团对裁决不服,认为仲裁委“超裁”。认为甲与乙合作开店期间,房屋是租赁的,所有权归房东所有,乙与甲合作关系解除一年后,是甲父亲出资5110972.63元从房东手中购买旧房屋,是单独的民事行为,产生新的法律买卖关系,构成口头买卖合同,与《合作协议》无关,与《补充协议》无关,与《房屋融资租赁合同》更无关,仲裁委裁决口头买卖合同是严重的“超裁”,裁决侵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于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中院法官认为:父亲是代甲付款,是代付款行为,房屋所有权最后归甲,仲裁委有权裁决分割,不属于“超裁”,于是裁定驳回社发集团公司申请。
   各位网友,请您发表你的看法,针对仲裁委的裁决、中级法院的裁定,各自是否有理,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说不正确地方,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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