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多份合同下项可以合并申请仲裁吗? 北京记忆医院管理公司(乙方)与浙江某医院(甲方)2019年3月15日签订了《医学影像论断中心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投放磁共振等三件设备在甲方医院内合作共建医学影像及放疗中心,(付款方式由设备购销合同另行说明)价格、配置详见附件《设备清单》,合作期间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合作期满后设备产权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确认设备相关手续”。协议还约定医院开业后每月与记忆公司对帐,扣除合作服务费扣除运营成本后如有赢余“乙方分成第01年至第03年,每期合作服务费为当期中心收益的80%....。协议第5页约定“甲方负责审查医技人员的资质并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必须符合甲方聘用人员管理规定要求。中心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由甲乙双方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甲方)代为发放工资含五险一金等”(共计11名医务人员)。协议约定“发生争议适用中国法律,提交北京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即中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及风险按照比例承担”的经营方式。 双方签订《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合作协议书》一个月之后, 记忆公司以无钱购买投放的设备为由,向医院介绍苏州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称租赁公司有实力,设备购买和投放由其完成,否则,设备进不了医院,于是医院又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在上海购买磁共振等三件设备交医院使用,医院每月支付租金19.4万元,共计60个月,保证金86.4万元,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租赁公司,租赁期满医院100元买下。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提交租赁公司所在地苏州市某人民法院处理”。2019年4月4日记忆公司与医院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约定:租赁合同设定的保证金和租金全由记忆公司负责支付,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约定“以甲方(医院)名义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乙方(记忆公司)需求并向甲方承诺用于合法用途,并非甲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所涉及的‘医院’应承担的义务及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如因该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实现权利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该条约定,记忆公司义务包括向租赁公司支付“保证金”、按月支付设备使用“租金”等。2020年8月6日记忆公司向医院发《帐户变更告知函》称:“但因年内的疫情影响导致我公司北京总部无法正常通勤进行常规工作”,2020年8月10日记忆公司又向医院发出《承诺函》称:“如因2020年8月10日所签署的《承诺函》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与责任,承诺由我公司全部承担....对贵公司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承诺由我公司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函》第4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发生《承诺函》所指经济损失同意双倍赔偿”。 2020年9月向医院发了《项目中止告知函》以自身经济能力不能继续履行协议为由退出合作。医院立即回复,要求记忆公司派员来清理债权债务,记忆公司一直无人前来清理。 到2020年12月底,记忆公司委托律师向医院发了《律师函》称记忆公司中途退出合作是因为医院未对帐、未支付合作服务费都违约的,要求医院支付8万元合作服务费8万元,退还保证金86.4万元,违约金50万元,设备现值损失40万元。医院回复:记忆公司是无理要求。 于是记忆公司向北京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同上。 医院辩称: 1、“合作服务费”,医院新成立遇全国性的新冠状疫情等原因亏损,医院粗步统计负数12万元。平时放射科人员工资福利社保、进修学习、办证、税费、场地费等都是医院支付亏损很大。 2、保证金及设备现值损失不是仲裁委管辖范围。保证金和租金是记忆公司直接支付对租赁公司的,因记忆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被抵扣租金。保证金及设备现值损失应向租赁公司主张权利,与医院无关。 3、设备是租赁公司全款购买交医院使用的。第2、3项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且该合同约定发生一切争议“当事人应提交苏州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处理”。 对双方实体争议我们不予讨论,仅讨论,记忆公司能否将《医学影像论断中心合作协议书》、《融资租赁合同》一并向北京某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 2、先看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或事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性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北京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第三条:“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但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仲裁规则》第十四条:“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仲裁申请,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笔者认为《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合作协议书》与《融资租赁合同》非是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各自独立,所涉当事人不同(有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一是合作关系,另一是融资租赁关系);争议源非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两份合同中仲裁协议内容不相同也不相容(一个是仲裁,一个是诉讼)。一名资深仲裁员曾说过:“商事仲裁所仲裁的面是很窄的,不是什么都可以仲裁的,仅限你签订的合同和仲裁协议范围,不象法院什么都可以审”。所以记忆公司所仲裁申请主张的“保证金”及“设备现值损失”不属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合作协议书》范围,是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仲裁委员会只能裁决合作服务费一项,对保证金和设备现值损失诉求应驳回申请。 各位法律人士和非法律人士发表意见! (春江) 20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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