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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古怪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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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6 08:28: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嘉兴市
      浙江中部一家民营医院,2018年.10年3日招聘一名副主攻医师叫王溪X,当天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公派培训进修协议,约定进修培训结束回医院工作不得少于五年,进修期间各项费用由医院支付,工资照发。进修一年后回医院上班,发现该医生随意打人骂人,报警、联系其丈夫,在丈夫在场情况下,医院与该医生双方签订离职协议,办理交接手续,离院日期2019.10.8。本来该事结束。但
    一、医院认为该医生没有按照培训协议服务五年,申请仲裁要求该医生赔偿违约金(进修费用)。
    二、该医生申请仲裁(其丈夫代理起诉),主张,自己是病假,是精神病,要求医院支付生活费、工资等。
     该医院向仲裁法庭出示了,医院一直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到2020.8.7,二是医院在自己离院半年内补发的《聘书》该聘书落款日期是补聘书之日即(2020.6.8),聘期写:2018.10.3--2023.10.3.证明本人根本未与医院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举出其他精神病院病历,证明本人患精神病,一切签订无效。
      医院辩解:该医生具有欺骗性,一、精神病非医学司法鉴定,不能证明患精神病。即使患精神病,在招聘录用前就患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培训协议都是无颜效的。二、2020.6.8该医生与丈夫再次来医院要求补《聘书》称为晋升高级正职用,既然是精神病还能考职称晋升?如果是精神病在浙大附二院进修,为什么精神正常,考试成绩良好?
     如果你是仲裁员或者法官,你如何判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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