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989年2月,苏北新X县徐X乡高X某村委会,按照上级指示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有支书、村主任、村经联社社长三人被保),为每人交保费1500元,交保费是村委会、受益人是三名村干部,约定受益人年满六十岁后,保险公司可给受益人养老保险金XXXX元。2004年8月三名村干拿当初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发票等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养老金时,被告知:保险公司电脑系统无此记录,纸质档案查无,但不否认三名村干部(此时已退休)所持保险公司保单、发票的真实性。后拒兑现养老金。 三名村干部找到当时在村支农蹲点县机关干部郑义同志,郑义知悉此事,因为是他蹲点时办理的,于是三名村干部委托郑义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约定合同兑现。 保险公司领导向县委县**反映:认为郑义身为机关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为群众代理案件,影响安定团结不和谐,要求严肃分理。后县委某部门经过调查认为:郑义是免费为群伸张正义,符合三个代表精神。按照当时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接受委托。 法院开庭经过审理,保险公司派出二名律师参加诉讼。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三个村干部所持保单、发票真实有效,责令保险公司应履行合同条款,休庭后保险公司确要当时乡保险所保险员董某给钱,董某主动将三名村干部养老金交到法院。 (以上案例是真实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