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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雨伞下的希望”:您好!
感谢您对我市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对您提出的《关于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网友“雨伞下的希望”:您好!
感谢您对我市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对您提出的《关于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理解上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该《方案》专项治理内容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共10项内容,其前提都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方案》中专项治理内容的第5项“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同样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行为。
以下几种行为为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是对您有关问题的解释,如还有不理解或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或者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
咨询电话:8893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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