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45918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非法集资风险警示案例九:李庆玲、吴兆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6-8 16:39
  • 签到天数: 14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1-8 17:18: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案例九:李庆玲、吴兆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8月至20116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凌绍民、张桂英、张茂权、薛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发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砂山老年生态城等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共同吸收9035万余元,被告人凌绍民吸收1966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吸收1124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薛美共同吸收1224万余元。
      2011826日,被告人李庆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被告人李庆玲返还1067万余元,被告人吴兆顺返还0.84万元,被告人凌绍民返还544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返还391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返还人民币189万余元,被告人薛美返还3万余元。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29月依法判处李庆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兆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凌绍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桂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茂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薛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1-1-10 18:56
  • 签到天数: 81 天

    [LV.6]常住居民II

    沙发
    发表于 2018-1-8 18:02:2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关注

    关注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2-23 01:18 , Processed in 0.030481 second(s), 13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