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是这样的:9月26日发现我家位于物流中心二期的门面房门锁被撬,二楼的窗户大开,室内通往二楼的铁楼梯不见了,我随即打电话给物业,物业说房子已交给你了(房子原是委托物业代租的)我们没再动过,少东西你就报警吧。同时我也去找了两年前退租的租户,从她口中得知楼梯被海峡光电老板拆走了,(注明一下:我与海峡光电老板素不相识,也没任何瓜葛)我当即报警。城关派出所将我和海峡光电老板带到所里(这时是11点左右),分别做了笔录,所里的张建律师即为我们调解,提出给一、二百元了事,我没同意,就将我带到一个有铁栏杆的房间交给一个穿制服的人看着,就没人问了。我猜这时所里的人都去吃午饭了。过有半小时的样子,张律师来了让我们两人自行协商。我觉得调解也行,给我恢复原状就好,但海峡光电老板嚣张的很,根本不同意恢复原状,也说了很多与我无关的理由。这样我们根本谈不下去,就在那耗着也没人过问,其间我多次提出要出去吃饭(我饿极了头晕),等警官下午上班再来处理,均无人理会,没办法我让家人给我送饭,可笑的是,15点三分饭来了,大门口的不让送进来,知道我是报案人让我出去拿,可我被强行留置在室内不许出去,我请求看我的警察出去代拿一下,他也不同意,最后在我家人的恳求下,门卫将盒饭送到我被留置的房间,我才得以吃到午饭。就这样我"享受"了5个小时的犯人的待遇,就连上个厕所也有一穿制服的人跟着。15点40左右我才被从控制室内带出来,接警的朱警官接待了我,简单聊了一下,让我去找物流中心的物业来证明被盗的楼梯是我家的,又说他们不能定案要报到公安局法制科才行等等,我表示理解。这其间他也里里外外出去几趟,一直到17点15分我才被张律师告知可以离开 。
这就是我9月26日一天的境遇。27日是中秋节,我没问进展。28日一上班我联系了物流中心物业的乔经理,同时我将乔经理的电话号给了朱警官,10点25分朱警官回话,通知我29日带物业的乔经理去所里与海峡光电老板等对质。29日9点前我赶到物流中心接上乔经理到了城关派出所,朱警官安排张律师给乔经理做谈话笔录,一直也没见海峡光电老板来,10点30分左右乔经理谈完话我们准备离开又被告知海峡光电老板12点30分才能来,让我12点30分再来。12点下班饭没来得及吃,12点25分赶到城关派出所,12点35分所里人给联系朱警官,朱让我再找张律师调解,张律师让我提调解条件,我提了三条:1、看对方态度好坏决定是否进行调解。2、赔偿价值双方协商。3、对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去别人家爬窗户撬锁,损害别人利益。13点了对方人还没到,我家人提出要先去吃午饭,张律师让我们再等10分钟,13点零8分对方才来到,但调解没成功。13点30分我们返回吃饭。 10月8日14点我再到城关派出所,又被告之找张律师调解,我提出已多次调解不成,不调解了。后有一警官告诉我:调解不成你应该让张律师将数件再移交给朱警官,这也是我的义务?14点32分左右见到张律师,请他将案件移交,后返回。
这是目前为止的全部经过,领导若有不明白的地方,我再说明。
我想知道:1、这种情况(楼梯重逾千斤,一二个人是偷不走的)若调解成功对方什么责任也不要承担吗?2、调解不成结案要多长时间(因房子已谈妥出租,没了楼梯就租不成了),若时间太久我的损失谁来承担?3、派出所有权强行留置报案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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