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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内学生玩耍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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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3-16 15:1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变电站内学生玩耍致残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3-16 09:40:24

      法制日报记者徐伟 法制日报通讯员向蕻

      11岁的小学生亮亮上学路上因好奇进入变电站内玩耍,结果被高压电击伤,上肢被鉴定为五级伤残。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站橡胶制品厂对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64万余元。

      亮亮系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2009年始就读于九龙坡区某小学。2012年5月31日上午,亮亮在上学途中,进入路旁山坡一变电房,被放置在变电房内的变电器高压电流击伤。2013年8月,司法鉴定认定亮亮右上肢缺失属五级伤残,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还需植皮等手术治疗,需续医疗费、配置肩离断假肢等。亮亮的父母为赔偿事宜多次找供电公司协商,但均没有得到满意的赔偿方案,只好诉至法庭,寻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查明,九龙坡区华岩镇西站村变电房内的两台变压器,一台属于西站村所有,后移交给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管理;另一台即放置在变电房内砖砌平台上的变压器,属于西站橡胶厂所有,其电源来自电力公司变压器。事故发生前,该变电房的房门设置有“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西站橡胶厂所有的变压器表面也挂有“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但该变电房房门未锁闭,变电房墙体上有一墙洞。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公司对变电房隔离防护功能有效性均负有管理义务。两公司虽在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表面安放了警示标志,但对变电房墙体上的墙洞未及时进行修补,变电房门未进行锁闭,基于高压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两公司对其尽到了危险性警示义务,但没有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故两公司对受害人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80%。同时,受害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够,致使亮亮无视变电房门上及变压器上的警示标志,进入变电房触电受伤,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重庆五中院主审法官张应洪庭后建议,供电设备管理人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建立有效的物理隔离墙,让未成年人不能、不会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加强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定期在学校、社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开展安全警示宣传,通过视频、图片或文字讲解等方式,确保未成年人不愿、不敢进入高度危险区域,避免类似伤人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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