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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气死”老汉 被判部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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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20 10:57: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辱骂“气死”老汉 被判部分担责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1-20 08:53:28

      吵架气死人要不要担责?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发生这样一起邻里之间因琐事争吵而致七旬老汉当场被气死的事件,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邻居为老汉之死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今天,这起“气死人”的官司尘埃落定,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邻居担责15%,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70多岁的王老汉与泮婶相邻而居,两家为道地占用问题一直存在矛盾。2014年2月14日,当地村干部到场处理,泮婶跟王家儿女再次发生口水战,双方相互指责谩骂。泮婶情急之下,当着多名村干部、村民的面,以“不要脸”、“比畜生不如”之类言语辱骂王老汉,王老汉气得当场晕倒在地,被大家急送医院抢救,经诊断已亡故。

      后泮婶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王老汉的妻子和儿女四人将泮婶诉至法院,认为王老汉年纪较大,且做过心脏手术,当时围观群众及村干部曾明确告知泮婶,王老汉有心脏病不能受刺激,而泮婶不仅不听劝告,还公然辱骂王老汉,才致王老汉被气得晕倒在地,故要求泮婶为王老汉之死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85%责任,即21.84万余元。

      泮婶辩称,她没有对王老汉构成侵害,也没有侮辱其人格。此外,缺乏王老汉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不能草率认定她的言行与王老汉之死具有关联性,王老汉的死亡与她无关。

      法院经审理,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经过、各方的过错大小、死者自身的健康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泮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15%,即3.48万余元,并酌情确定由泮婶承担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林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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