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胡律师 于 2015-1-8 12:24 编辑
葛宜兵律师:我的经典案例之劳动争议篇(四) 我作为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既有成功代理的喜悦,也有办案失当的教训,两者都很值得回顾和总结。现选取本人亲自办理的一些成功案例,分类整理,各自形成独立篇章,初步分为借名买房篇、劳动争议篇、交通事故篇、刑事辩护篇等,每一篇将有3-4个自办案例,内容包括案情回顾、办案体会与点评,届时将陆续发表在新沂市城市论坛法治专栏,以飨读者、网友。也请各位同仁不吝指教,相互交流,共同探讨,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我愿与各位朋友携手共进。 案例四:付某与徐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回顾】 付某之子王某于2013年9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付某以王某系徐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职工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且本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为由向新沂市劳动部门申请认定王某因公死亡。劳动部门受理后,认为王某与徐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遂中止工伤认定案。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王某生前与徐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人为徐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代理仲裁。 仲裁阶段,申请人付某向仲裁庭提交证人证言、与徐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老板的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质证情况看,这些证据要么形式上不合法,要么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证实王某是在徐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付某的申请事项未予支持。 【办案体会与点评】 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凭证,本案中,付某无任何书面证据,仅凭有瑕疵的证人证言、录音等主观证据,该证据的效力极低,证明力弱小,且不能形成证据链,显然证据不足,难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友情提示】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逐步实施,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多,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解决该类纠纷的基础。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有正确的理解。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时,一般参照以下标准来确认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劳动工具等;(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从事的是否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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