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胡律师 于 2015-1-8 12:28 编辑
葛宜兵律师:我的经典案例之劳动争议篇(二)
我作为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既有成功代理的喜悦,也有办案失当的教训,两者都很值得回顾和总结。现选取本人亲自办理的一些成功案例,分类整理,各自形成独立篇章,初步分为借名买房篇、劳动争议篇、交通事故篇、刑事辩护篇等,每一篇将有3-4个自办案例,内容包括案情回顾、办案体会与点评,届时将陆续发表在新沂市本站全面禁止外链,如有需求联系0516-88922020!法治专栏,以飨读者、网友。也请各位同仁不吝指教,相互交流,共同探讨,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我愿与各位朋友携手共进。 案例二:胡某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双倍赔付案 【案情回顾】 胡某生前系某大酒店职工。2010年4月8日8时许,胡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胡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驾驶员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其亲属陆某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机动车车主及保险公司给予了足额赔付。 2011年1月,陆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胡某因公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查认为,胡某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符合认定工伤条件,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胡某因公死亡。后胡某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未果。陆某委托本人代理本案。 【办案体会与点评】 本案用人单位当时没有进行工商注册,属于非法用工,但当事人对投资主体及管理主体一无所知,因此,本案最大法律障碍在于赔偿主体的确定。在经多方调查了解后,代理人查找到某大酒店的投资方及管理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大酒店的投资人及管理人连带赔偿陆某一次性赔偿金及丧葬费合计50余万元。新沂市劳动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裁决大酒店的投资人孙某、王某共同赔偿陆某一次性伤残赔偿金30余万元,管理方承担连带责任。 【友情提示】 本案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问题。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赔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但“二者”之间的关系为“部分兼得、部分补充”,并非完全的双倍赔偿。即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上述几项外的其他费用可以兼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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