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胡律师 于 2015-1-8 12:27 编辑
葛宜兵律师:我的经典案例之刑事辩护篇(二) 我作为律师执业以来,先后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既有成功代理的喜悦,也有办案失当的教训,两者都很值得回顾和总结。现选取本人亲自办理的一些成功案例,分类整理,各自形成独立篇章,初步分为借名买房篇、劳动争议篇、交通事故篇、刑事辩护篇等,每一篇将有3-4个自办案例,内容包括案情回顾、办案体会与点评,届时将陆续发表在新沂市城市论坛法治专栏,以飨读者、网友。也请各位同仁不吝指教,相互交流,共同探讨,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我愿与各位朋友携手共进。 案例二:杨某等13人非法经营烟草案 【案情回顾】 杨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杨某与林永刚(另案处理)预谋,使用改装的车辆,并用五金等货物进行伪装,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及运输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多次从山东、湖南、天津等地贩卖云烟、中华、玉溪、利群、芙蓉王等品牌香烟至江苏省苏州市、常州市及浙江省、上海市等地进行销售。杨某于2011年至2013年先后雇佣查某等12人为其驾车运输、保管香烟等工作。查某等12人在明知杨某非法经营香烟的情况下,仍帮助杨某运输、保管、装卸香烟。2012年7月至2013年2月间,杨某等人运输、贩卖香烟非法获利300余万元。2013年8月,杨某两辆运输车辆途径高速新沂市境内被公安机关查货,货值270余万元。 本律师担任杨某一审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及多次会见,和被告人杨某共同制定了辩护策略,主要是非法获利300万元的相关证据及查获的两车烟草是否构成既遂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万元。杨某接到判决后没有提起上诉。 烟草专卖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现在全面开放的时代再继续实行烟草专卖已经完全不合时宜,刑法仍在对其进行保护,实质上是在保护垄断。本案中,杨某等人将在山东省、天津等地市场销售不好的香烟拿到本省市场销售,实际上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合理流通,起到了国有公司所起不到的市场调节作用。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本案杨某等人销售的均是真烟,对没有危害性的行为,不能适用刑法追究。尽管本案对杨某等人给予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事处罚及罚金,但本律师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所谓的烟草经营行为将得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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