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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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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8-24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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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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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5 22:1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简单叙述经过:因咽部不适至诊所求医,因医生过错医疗行为导致患者肾损伤,随后患者踏上了维权路。


      治疗时间表:
     2013年
            4月29日 在刘敏诊所挂水
            4月30日 在刘敏诊所挂水
            4月30日夜11点多至5月1日凌晨 在人民医院检查治疗
            5月 1日早晨 在铁路医院再次检查
            5月 1日中午 在人民医院住院        5月 1日夜间 赶往南京治疗
            5月 2日 住进南京军区总院急诊住院部
            5月 3日 住进南京军区总院肾脏科住院部
            5月15日 从南京军区总院出院
            5月22日 南总复查
            5月31日 南总复查
            6月 2日 回新沂
            6月24-29日 赴南京复查
            8月19-24日 赴南京复查
           10月21-26日 赴南京复查
           12月12-18日 赴南京复查
    2014年
           3月20-26日 赴南京复查
           7月17-23日 赴南京复查
    按医院要求定于2015年1月继续赴南京复查并约定下次复查时间
      
    起诉时间表:
          2013年12月5日 立案受理
          2014年1月22日 开庭审理
                4月16日 开庭审理
                7月15日 赴徐州医学会鉴定抽签未果
                8月29日 赴徐州医学会抽签
                9月 4日 赴徐州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10月20日 开庭审理
               10月29日 一审判决
               11月 5日 原告提交上诉材料
    详细经过:


      患者与2013年4月29日上午因咽部不适到江苏省徐州新沂市大刘庄某诊所治疗,诊断为“双侧扁桃体化脓,体温37.8度”。医生拒绝患者要求口服药治疗的要求,给予口服两包瑞芝清后静脉滴注“5%葡萄糖250ml+克林霉素0.3g×3支+地塞米松5mg、5%葡萄糖250ml+病毒唑0.6+维生素C2.0、5%葡萄糖250ml+左氧氟沙星0.1g×3支”。
        4月30日中午患者再次至该诊所治疗,该医师再次给予上述药物治疗。4月30日治疗前患者向医生反映第一次静脉滴注后有腹痛、尿少的情况,该医师以可能可能药物滴速过快要求患者继续静脉滴注治疗。滴注完成后患者再次向医师反映尿少且腹痛加剧,该医师告诉患者有可能是“受凉”了,让患者在诊所内服用一粒小药片后要求患者明天继续前来继续静脉滴注以巩固疗效。(注:上述滴注药物及剂量为患者赴南京治疗期间,多次去该诊所说明情况讨要处方单后,该诊所于5月5日承诺为原始处方单交予患者家属。后经患者辨认,两张处方笺日期为28日和29日,与患者实际就诊日期不符)
        4月30日夜11点多,患者因腹痛难忍且该诊所已关门休息遂至该市某二甲医院求诊,至该院做彩超诊疗后予以“654-2、克林霉素及奥美拉唑”静脉滴注治疗。
        5月1日上午患者因无小便且腹痛并未缓解又至该市铁路医院诊疗,做B超检查,经导尿管导出少量尿液后做血、尿化验,10点46分肌酐559.00umol/L二次化验11点58分肌酐644.00umol/L。经主治医师建议与当天14时26分入住该市某二甲医院,该二甲医院诊断:急进性肾炎、高血压3级(极高危)。
        患者又与当天夜里赶往南京军区总院治疗,5月2日入住急诊住院部,5月3日转入肾脏病住院部。诊断:急性间质性肾炎、急性肾损伤3期、代谢综合征。入院时血肌酐10.44mg/dl、尿素氮85.5mg/L。入院后行右颈内静脉置管术、间断CRRT治疗,强的松抗炎等治疗。5月11日肾穿刺显示:……肾小管间质急性病变中度,多处灶性肾小管上皮细胞刷状缘脱落,灶性小管上皮细胞小空泡变性少量蛋白管型和白细胞管型,亦见嗜碱性物,少量小管炎,伴轻度慢性病变,灶性肾小管萎缩、基膜增厚,间质较多单个核细胞浸润,小灶性聚集,间质纤维化+……。5月5日患者家属从该诊所讨得处方单同时一并从该诊所购得该处方单上所列药物于5月6日送至南京军区总院全军肾脏病研究所进行淋巴细胞转化试验,试验显示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阳性。
         患者出院回家后,2013年6月5日该诊所医生找到患者,以“都有个体差异” 和“没经历过这种事,不知道这种药物会造成这种后果”为由为自己开脱责任,口头承诺会负责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并请求患者不要声张。随后就再未过问此事。
         2013年10月2日,该医生带着其母亲应患者家属要求到患者家中商谈赔偿事宜,该医生虽仍以“个体差异”为自己开脱责任,但也坦承因不知道该药物有肾损害的不良反应,所以也未对患者反映的情况予以重视。随后表示愿意持续报销患者的治疗花销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2013年11月11日,该医生授意其父母至患者家中商谈赔偿事宜。其父以新沂各大医院均出现过此类药物发生的肾损害情况,且皆以医院赔偿五到九万元一次了结为理由。并举例说:出了车祸找不到肇事车辆的事多的是,所以患者应该为他们愿意为此事负责而感到庆幸。
        患者因当时年仅29岁,且肾损伤(3期)较为严重,不排除发展为慢性肾炎及尿毒症的可能性,且复查期间病情有一次反复。故患者要求先支付已经产生的治疗花销,后续的治疗费用待实际产生后再行支付,直至完全康复。遭到该医生父母拒绝。
        协商未果后,患者母亲找到该医生讨要说法,该医生以患者母亲没有证据证明患者在其诊所治疗为由一口回绝,并表示不是该医生求着、拽着患者去挂水的。该医生的亲属当场口出恶言,咒骂患者“不是没给挂水挂死嘛”,并扬言自家有的是关系,能用钱砸死患者一家,患者绝对告不赢他们。


        随后患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当地药监局举报。
        后药监局向举报人出示了对“新沂市新安镇新北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2)”的处罚文件“(新)药行罚【2013】52号”以证明已对该诊所从违规渠道购进药品(其中包括克林霉素)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患者提请诉讼法院受理后,医方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因诊疗期间该诊所未给患者出具任何收费凭据及门诊病历,所以患者能提供的与该诊所诊疗行为有关的证据就只有两张处方笺,且该处方笺是患者家属5月1日至该诊所说明情况并多次讨要之后,该诊所才在5月5日将声称是原始的处方单据交给患者家属。庭审期间患者提出处方笺上所标示用药剂量以及处方笺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因无法提供其它证据,只能迫于压力接受以此处方笺作为鉴定依据。患者也曾提请法院调取药监局处罚文件,但法院表示不影响鉴定结果并未给予回复。
       2014年9月4号患者和诊所代理人到达徐州医学会进行医损鉴定。(鉴定期间该医师未到场,由其丈夫及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现场答辩,期间该医师丈夫颠倒黑白、满嘴谎话,此处省略若干字)


        徐州医损鉴【2014】056号:
        委托鉴定事项:对1、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常规、是否存在过错;2、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
         七、分析说明。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及现场调查,专家分析认为:1、根据患者发热、双侧扁桃体化脓病情,乙方予抗菌药物治疗有指证,但是用两组抗菌药,同时又使用抗病毒药物不合理;克林霉素、病毒唑、瑞芝清、左福欣均有肾损害不良反应,联合使用应当慎重,医方联合使用上述药物与患者发生药物性肾损害有一定因果关系。2、医方未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门诊病历,不能排除患者陈述的药物滴注过快导致肾损害加重的可能;亦不排除患者向医方陈述输液后出现腹痛、少尿等不适症状,医方未予重视,仍继续使用克林霉素、病毒唑、左福欣药物导致肾损害继续加重。3、淋巴细胞转化试验示盐酸克林霉素阳性,说明患者对克林霉素容易致敏,属个体差异,医方无法预料,该项检查一般医疗机构无法实施。
        八、专家意见:患者急性间质性肾炎、急性肾损伤(3期)与医方过错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目前患者尿沉渣检查及肾功能检查均已恢复正常,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不构成伤残等级。


         因与该某二甲医院庭前达成和解,患者对其撤诉,故未就该医院诊疗行为进行医损鉴定。
         2014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审判结果为患者本人因“个体差异”应承担50%责任,医方共承担50%责任,且因医方两家医院都使用了克林霉素,所以两家医院各承担25%的责任,因患者已与该二甲医院达成庭前调解,故该诊所只承担25%的赔偿责任,余下责任由患者承担。
        患者不服判决已于2014年11月5日依法提起上诉。
    患者的意见:
        25%的责任就意味着患者以后继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患者再起诉请求法院支持的话,法院只会支持其中25%的费用,这是让患者无法接受的。
        首先说两家医院责任的划分,患者首诊机构是该诊所,且该诊所予以静脉滴注两天,而该二甲医院只对患者静脉滴注了一次。以什么依据给他们各划分25%的责任?
        再说患者的50%责任。说患者属于个体差异对克林霉素易致敏的依据是南京军区总院的淋巴细胞转化试验,但是该试验使用的药品是从该诊所购得的同批次药物,且后来药监局检查发现该诊所所进药物渠道违规。通过违规渠道购进的药物如何保证它的质量没问题,如何保证不是药物的问题而一定是患者的个人体质的问题。
        假定就算是药物没问题,完全是患者本人的个体差异问题。卫生部于2009年7月3日特别下发了107号文件,江苏省卫生厅也在当年7月9日专门予以转发。该文件明确指出了使用克林霉素的各种规范以及可能引起肾损害的注意事项。患者也在输液前后都向该医师反映了尿少、腹痛等典型肾损伤症状。患者未对医生有所隐瞒,并无任何过错行为。该后果完全是因为该医生的过错行为导致的。患者根据《侵权责任法》提请诉讼,作为患者没有过错为何要承担50%的责任?
        患者于2014年11月5日在卫生局**网站公开举报该诊所于2013年4月29日和30日违反《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应当由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卫生局于11日回复:2014年11月10日下午,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新北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2)进行突击检查。经现场查阅11月7至10日处方89张,发现使用地塞米松注射剂处方2张(均为成人使用),药房存有5mg地塞米松注射剂17盒、2mg地塞米松注射剂28盒,作出如下处理:1、对在药房发现的5mg地塞米松注射剂17盒、2mg地塞米松注射剂28盒予以封存,交由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理。
    2、责成新北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2)负责人立即停止使用地塞米松注射剂,不得使用《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外药品。
        看似处理的很公正合理。患者作为举报人,并未在公开举报上指明该诊所患者以幼儿居多,且多数都是给予静脉滴注治疗五至十多天不等。回复却专门强调“均为成人使用”,有此地无银之嫌。另外从医损鉴定上使用的处方笺所示该医师至少在2013年4月28日就已经开始违规滥用激素药物,至一年半后的2014年11月10日其因被举报查处违规使用激素药物,且仅当天诊所内就存有45盒违规针剂,已经持续了至少一年半以上的违规行为,情节还不算严重吗?
        该诊所违规药物被查处后,该医生家人持续多天多次至患者的住处和工作地点的周围,口出污言秽语指桑骂槐,对患者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在举报的网站上公开患者的私人信息,诋毁患者的人格并给患者盖上“医闹”的大帽子。
       
        仅患者本人所知道的新沂近期的几场医患纠纷:1、2014年3月26日,新沂妇幼保健院因产妇死亡,家属在医院拉条幅讨说法。2、2014年6月4日,新沂新东某卫生室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诊所被用花圈封堵,非法行医者被逮捕。3、2014年9月27日,新沂铁路医院一患者做胃镜期间死亡,家属在医院摆设灵堂堆放花。4、2014年10月8日,新沂市中医院以患者挂水期间死亡,家属披麻戴孝至医院讨要说法。5、2014年10月29日,新沂人民医院一24岁女孩在院内输液死亡,死者多名亲属至医院讨要说法导致特警出动维持秩序。
       以上五起事件除一起涉及非法行医,引得当地卫生局要“重典”打击非法行医外,其它四起都很快得到解决,可见简单直接的方法最为有效!
       当初患者意气风发的在某论坛上表示要走法律途径时,网友“风随我动”留言“走法律途径,听着挺大气,事实是有苦自知,没有2-3年别想结束。”当初患者找到当地卫生部门时,话里话外也是劝患者最好的途径是接受诊所给的条件一次了结。可是,试问哪个二十多岁的正常人愿意为了几万块钱拿以后大半辈子的身体健康做赌注。
        现在患者庆幸的是:虽忍受了导尿管、右主静脉置管透析、肾穿刺活检等诸多肉体上的痛苦,忍受了每日吃药如吃饭,体重下降60多斤的折磨,但至少现在身体恢复的很乐观,坚持治疗就有完全康复的希望。
        感叹的是:老人们常说的平民百姓“生不入官门 死不入地狱”或许是有其道理的。与真正规范的医疗机构有纠纷走法律途径虽不一定是最好的,但至少是可行的。与这些存在各种不规范行为且个人关系网复杂的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还是采取简单直接的方法最为有快捷有效……
        这就是一个老实本分的平民百姓选择依法维权的漫漫之路……
                                                                                             2014年11月15日

      附 咨询律师意见:


      一、该二甲医院不应作为一审判决书中的被告,上诉人已经对该二甲医院撤诉,该医院不再是一审中的当事人。


      二、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但部分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认为被上诉人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上诉人负担是错误的。根据《侵权责任法》过错归责原则,上诉人仅是生病去被上诉人处就诊,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损失。鉴定书中所述的上诉人对克林霉素容易致敏,属于个体差异,这也不是上诉人的过错,而作为医方,在使用药物的时候显然应当考虑个体差异的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上诉人举证。


      一审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医方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将原因力大小直接认定为责任比例大小没有法律依据。本次鉴定是医学会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新沂市新安镇新北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根据原因力的理论,同等原因力已经认定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与被上诉人新沂市新安镇新北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新沂市新安镇新北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审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医方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作为医方的二甲医院在给上诉人诊疗过程中同样适用了抗菌药物,同时又使用了抗病毒药物,也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应为25%,其与原告已达成庭外赔偿协议,新沂市人民医院应当承担的部分应由上诉人自己负责是错误的。首先、鉴定书是医学会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新沂市新安镇新北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的医疗损害进行鉴定,其医方是特指被上诉人新沂市新安镇新北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该二甲医院并未参与此次鉴定,不能简单、直接的认定该二甲医院的责任比例。一审判决中混淆了“医方”的概念,其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该二甲医院和上诉人庭外调解,不是减轻被上诉人赔偿责任的理由,被上诉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对于被上诉人和某二甲医院对于上诉人所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并未进行鉴定,被上诉人作为首诊机构,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刘敏对上诉人使用地塞米松注射液,已经超出了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由此可见,刘敏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援引的法条并无减轻医疗机构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更无让上诉人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生病就诊,毫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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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14-11-15 23:23: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根据百度百科 克林霉素 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克林霉素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问题较为严重,主要以全身性损害,呼吸系统损害,泌尿系统损害为

    根据百度百科  克林霉素
    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克林霉素注射剂不良反应/事件问题较为严重,主要以全身性损害,呼吸系统损害,泌尿系统损害为主,其中导致急性肾功能损害,血尿的问题相对突出.

    如此看来,还是中药稳妥。果然是国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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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28 09:33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板凳
    发表于 2014-11-17 09:48: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这就是中国不尊重药师,以药养医的悲剧

    这就是中国不尊重药师,以药养医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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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扎子
    发表于 2014-11-17 20:33:1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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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1-1 08:5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地毯
    发表于 2014-11-18 11:40: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建议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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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6-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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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地板
    发表于 2014-11-19 09:42:20 来自手机版的网友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连云港市

    路过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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