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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盗窃QQ号案宣判 QQ号出售后再盗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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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23:31: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省洛阳市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7日对河南省首例盗窃QQ号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盗窃QQ号码的吕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今年26岁的吕某是郑州某公司职员。2010年7月份,吕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自己5位数号段的QQ号的消息。姜峰在网上看到了此信息,他知道,目前5位数的QQ号已经没有相应的号段,就与吕某联系欲购买此QQ号码。最终双方以4500元成交。之后吕某把QQ号码、密码、密保问题、密保邮箱、绑定的邮箱都交给了姜峰。
  两天后,吕某觉得自己的QQ号卖亏了,越想越不甘心。随后,在腾讯公司的网站上,对该QQ号码进行了申诉。在填写了各项资料后,该QQ号码被索回。吕某为防止被害人继续使用此QQ号码,又将密码重新进行设置。
  姜峰发现这个QQ号上不去后,就与吕某联系,让吕某帮忙进行申诉。吕某一开始答应帮忙,后来就一直推脱不予申诉。于是姜峰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吕某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产。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尚未将QQ号码等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吕某将其QQ号码出售后又盗回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在明知QQ号码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又通过向网站申诉手段将该QQ号索回,使拥有该QQ的用户无法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情节严重,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还被害人损失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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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4 09:57:2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省黔西南州
啥时候QQ号也有法律保护的时候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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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1-4 15:25:0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河南省三门峡市
现在的QQ也是重要的通讯方式之一了,有时候比电话还好用。因为里面的号不会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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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扎子
发表于 2011-11-11 19:06: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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