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259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卫生部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起实施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2-8 13:4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昨天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起实施。

  “规范”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由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基本规范明确,应用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卫生部表示,出台“规范”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02年卫生部曾颁布过《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新“规范”结合了“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6 19:34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沙发
    发表于 2010-2-8 18:00: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新“规范”结合了“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
    出台“规范”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 支持!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2-27 14:34 , Processed in 0.034257 second(s), 14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