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对一起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回访时,当事人赵某仍对自己的遭遇感慨万分。原来他经历了一起因交通肇事死亡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判决的给付死亡赔偿金达66万余元,比一审判决多出了39万余元。
2010年7月31日,刘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在行至河南省禹州市某路段时,撞到路北侧赵某居住的房屋,造成房屋内赵某的妻子及两个女儿三人死亡、房屋被毁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查,赵某一家属农村户口。2011年1月,禹州市法院一审以赵某妻女在事故发生时属农村户口,应当适用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为由,判决肇事司机刘某及车主连带支付赵某妻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2011年5月,禹州市检察院提请许昌市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赵某一家虽然为农村户口,但赵某2007年在城里购买了住房,一家人自2007年以来长期居住在城里,赵某夫妻二人常年在城镇经商,两个女儿一直跟随父母生活,并且都在城里学校上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赵某的妻子和两个女儿符合城镇居民的赔偿条件。
2011年6月,许昌市检察院向许昌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最终,许昌市中级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给付原告赵某各项赔偿金共计6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