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商事纠纷能调不诉,能诉不裁? 所谓调,就是解调解决民事纠纷(包括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的调解,也包括人民解调委员会调解),调解能够达到快捷、便利、节省资源解决民事纠纷,但应排除不分是非“和稀泥”式调解,更排除“久调不决”、“强调缠调”行为。 所谓诉,就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处理民纠纷,这是大多数民事案件处理的主渠道。 所谓裁定,就是指商事仲裁也称民间仲裁,如XX仲裁委员会(是商会组成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商会主办的)等,是法律授权组织,注意分区其不是劳动仲裁。 为什么说能诉不裁呢?这是因为,诉在人民法院,由审判人员处理纠纷案件,法官是体制内的司法人员,受到多层监督,有错案追究制限制其不良行为。对一审不服,可以上诉、申请再审、申诉,司法救济途径广,但商事仲裁则一载终局,如果仲裁员将你的案件裁定成错案、或者故意制造冤案,你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不能申诉的,检察院也不能抗诉,对仲裁程序上有“超裁”等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实践中级法院一味过度地保护“一裁终局”,就是发现“超裁”的也不予撤销(维持错误)。还有一条救济途径就是当事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含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对枉法裁决的仲裁员,实践中你控告、举报到纪委不管、监委不问,仲裁委员会自己无监督机制,土话讲你就“哭诉无门”、“想哭都找不到坟”,仲裁员都是“临时工”,是平时仲裁委选聘进入仲裁员库(一般是退休的法官、各行业的中高级专家学者),由当事人选择或仲裁委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由于对仲裁员监督机制差,多数仲裁员有持无恐、胆大妄为地制造错案、制造冤案。 提醒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各类民商事活动中,签订民商事合同协议时,最好不要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建议选择正式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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