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城市论坛

查看: 140756|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遇宠物狗惊吓摔伤,责任谁来担?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23-8-15 00:27: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上海高院    08-14  09:00




案情回顾
  
清晨5时许
  
张先生如往常一样出门上班
  
途径王先生居住的楼栋时
  
王先生饲养的拉布拉多犬突然蹿出
  
张先生因宠物犬突然靠近向后摔倒
  
张先生摔伤后前往医院
  
经检查构成腰椎骨折
  
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先生认为
  
自己被突然冲出的宠物犬扑倒因而摔伤
  
王先生作为饲养者
  
理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张先生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被告王先生辩称
  
事发当天,被告紧随宠物犬后面
  
被告所饲养的狗仅是向原告叫了几声
  
并未将原告扑倒
  
经审理
  
上海宝山法院认为
  
事发监控录像显示
  
在被告饲养犬只接近原告时
  
原告有明显向后跌倒的趋势
  
一般人在未被约束的陌生大型犬只
  
侵入到自身安全界限内时
  
因本能产生的恐惧心理而摔倒符合社会通念
  
结合报警记录等证据
  
原告因被告所饲养犬只突然窜出
  
导致其摔倒具有高度盖然性
  
在原告自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王先生赔偿张先生各类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后被告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宠物被带入社会,和人们一起聚集在生活空间中时,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的生活产生影响。每个人对于宠物的接纳、喜好程度各有不同,一个成熟的社会应当既包容爱好者们饲养宠物,亦尊重部分人们对宠物敬而远之。为实现饲养宠物“包容”与“尊重”的平衡共存,依照法律规范饲养宠物应当是社会的基本共识。
  
《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饲养者或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规则。一般情况下饲养者或管理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若被侵权方存在过错,饲养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但若饲养方违反管理规定或饲养禁养的危险动物,将承担更加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因此,饲养者日常养宠过程中应及时关注居所地关于饲养宠物的管理条例,遵守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养宠行为规范。




社会公德在人类社会长期实践中形成,对维系公共生活稳定、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重要作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人将饲养的宠物带入社会生活中,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和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宠物饲养者亦应当遵守相应的“养宠公德”,例如饲养宠物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环境、避免打扰他人生活等。
  
饲养者尤其应注意饲养动物的安全问题。处在外界环境中的动物,容易受到诸如天气、气味、发情期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变得不可控,因此即便饲养者了解其性格,亦需要加以管束,避免导致他人损害,在公共场合更应注意。
  
文明养宠,建议宠物饲养者们应当做到:




社会尊重饲养动物和不饲养动物的权利,尊重喜欢动物或不喜欢动物的差异。唯有每个人遵守法律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互相尊重,互相包容,方能共建人与宠物共存的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文字丨审判监督庭 胡佳祺(实习生)、郑杰
  
责任编辑丨李谷瑜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淘帖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23-8-17 10:41:2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二级法院判决公平正确!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11-12 15:0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板凳
    发表于 2024-11-12 15:14: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学习
    新沂城市论坛免责声明:站内会员言论仅代表会员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账号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新沂城市论坛

    GMT+8, 2024-11-21 18:21 , Processed in 0.040793 second(s), 15 queries , Xcache On.

    苏公网安备 3203810200011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