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员工成某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后, 能否主张遗漏工资? 成某,男,43岁,系医师,2019年12月18日—2022年12月17日与某民营医院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基本工资1800元,转正2000元,另有岗位津贴、通讯津贴、奖金、加班酬金及绩效考核薪资等共计月2.1万元。 2021年因公司被收归国有,公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决定减员。2021年5月13日成某与公司签订一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经甲(公司)乙(成某)双方协商一致自2021年5月16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乙方在离开前办理交接手续,归还物品;甲方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剩余)工资支付到乙方工资卡内;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24701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补偿金支付到乙方工资卡内;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工资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水电等个人应缴纳部分项目,给予发放;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的各项政策、福利及待遇,各种社会保险按国家及所在地区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等。 协议签订后甲方依约履行协议条款,乙方没有异议。 但2021年5月28日至7月13目,成某向公司法定代表人、人事总监通过微信对话,称当初自己与法定代表人约定是年薪制即35万元年,平时按月发2.1万,年终发剩余部分。公司否认成某有约年薪制。 经查,2021年2月份,公司确实向成某发放2020年度的98000元,公司称是年终绩效奖金,成某称是发2020年度年薪剩余部分。双方各持己见。 从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看,确实约定是月薪制,放弃了年薪制,两选一,具有排除性。从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补偿金24701元数额看,成某在公司工作一年零五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每满一年给予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一个月补偿,成某应得成1.5月上年度平均工资。从得到的24701元数额,应认定是1.5个月工资,确认月薪是2.1万元,也能排除年薪制。但这些都不是问题的焦点,焦点是: 双方2021年5月13日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公序良俗原则,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人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争议焦点是成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有效,理由如下: 1、根据协议书内容显示,成某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完全理解协议条款内容,表明双方是主动签订协议,没有受到威胁、恐吓,也不违反相关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什么俗原则。双方应遵守。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科文化、中级高职称,工作十余年医师,不存在认不清协议书上的字造成重大误解。成某在仔细阅读协议书条款,理解并愿意履行协议,在此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因此,应认为双方自觉自愿。其次,协议书明确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劳动关系解除,成某确认无其他争议,况且,公司已按协议书规定支付成某相应款项,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表明双方间就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补偿金等方面再无任何争议。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的各项政策、福利及待遇,各种社会保险按国家及所在地区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等。再次,成某补偿金确定的数额无异议,证明他的确实是月薪制,其他方面视为放弃所有诉讼请求权及其他各项主张。故此,双方不存在重大误解。成某两次申请劳动仲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2、再者成某称公司遗留了年薪制剩余部分,公司未给予发放,双方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总的结算,如有其它视为让度或者放弃,成某阅读了协议全部条款,不认可经济补偿,有违诚信原则。成某对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结算数额无任何异议,“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的各项政策、福利及待遇,各种社会保险按国家及所在地区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等”无异议,表明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各项主张,而成某称有遗漏部分,亦是愿意放弃的主张。因此,成某认为协议有遗漏部分,同样缺乏事实所依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应采纳。 3、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确认有效。故成某如果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书受到欺诈、肋迫或者显失公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权。纵观全案,成某的撤销权行使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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