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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5 15:0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案例分析]
某女23岁,一年前与某男闪婚,婚后闹离婚于2020年12月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不准离婚,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违法超审限迟迟不开庭,某女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撤诉,中院当日裁定批准。
   请问:如果某女重新起诉离婚,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所谓的满一年,从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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