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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风险警示案例四:王付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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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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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8 17:1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案例四:王付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20036月至20074月间,被告人王付荣利用其先后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4月至200910月间,被告人王付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泰州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泰州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泰州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被告人王付荣以泰州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被告人王付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4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109日,被告人王付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江苏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于20123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付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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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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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8 17:59: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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