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韩龙涛 一、诉讼时效性质和分类。 1、所谓时效系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其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制度。法律上设定时效制度的意义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商业流转,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进入诉讼程序后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正确而高效地处理民商纠纷。 2、时效一般包括刑事追诉时效、行政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这里主要就民事时效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民事时效一般分为普通时效、特殊时效、长期时效、最长时效。 普通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规定的2年就是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的普通时效。《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里规定的是2年从什么时候起算?从权利人客观上受到侵害,且主观上已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起算。 特殊时效,一般也叫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通常指以下五中情况: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包括食品卫生损害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申请劳动仲裁;
长期时效,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比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最长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虽然权利人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可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管权利人是否知道被侵害?人民法院都不予保护。当然极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怎样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一旦被中断,2年期限就会被重新计算,即债权人就会又获得一个2年期的诉讼时效保护。具体方法如下: 1、送达催收函。送达催收函由债务人本人或公司负责人签收或盖章是最好的中断办法。但现实生活中遇到个别“老赖”不签收或拒收的情况怎么办?此种情况可以采取公证留置送达,则由公证员陪同送达,并对送达予以公证。另外,采取邮政或快递公司送达,并有邮政或快递出具对方已经收到的“妥投”凭据,也是一种中断的办法。 2、还款和扣款。还款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扣款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二者皆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无论还款抑或扣款数量的多寡,其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对于扣款行为,现实生活中一般的公司很难做到,但对于银行作为债权人时比较容易通过扣款实现中断效果。 3、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小部分义务或书写还款计划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4、起诉。起诉是债权人请求法院保护债权的行为,可以中断时效。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可以产生中断效果?存在一定争议。 5、申请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不管这种支付令有没有生。 6、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债权时,诉讼时效中断。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时应当明确,并且有关部门应当是与债权有关的部门,对毫无关系的部门主张的行为,则不能视为主张债权。 7.传真或电子邮件催收。这两种催收的效力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电子证据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是否能证明对方收到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不建议此种催收方式。 8、在全国性报纸或省级报纸上刊登催款公告,也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此种方式适用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下。 三、超过时效怎么办? 时效届满将导致胜诉权的丧失,除非债务人自愿偿还外,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司法保护。已超过时效的债权,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要求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当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2、签订还款协议。当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签订还款协议表示债权债务人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3、行使抵销权。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其债权仍然存在,债权人丧失的仅是诉讼上的胜诉权,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当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时,有权在对等的范围内行使抵销权。但抵消应通知对方。 4、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 超过时效期间的债权,若债务人在法庭上放弃时效抗辩,则债权人可以取得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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