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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独立部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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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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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7 11:0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独立部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之判断
    ——上海高院判决刘伯奎诉李霞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5-26 14:12:25


      裁判要旨

      作品的一部分相对完整能单独使用,可视作独立作品,进行侵权判断时无需考虑其在整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合理使用时的适当引用一般是引用作品片段、部分。作品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可能导致读者误解的,可认为影响了被侵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案情

      1994年,原告刘伯奎主编的《教师口语——表述与训练》出版,该书第二编第二章第六节第二部分对纵深思维训练的说明部分记载:例2.“8”的深思,现象简述:近年来,数字“8”,身价倍增,电话号码、门牌号码、牌照号码,一沾上“8”就倍受青睐。现象分析:1.这是历史进步的标志之一。中国人不仅不再认为“越穷越革命”,而且在物质日渐富足、生活日渐改善之中,又终于可以堂堂正正地喊出“想发财”的心声,无疑体现了历史的进步。2.追求者对“8”的狂热迷恋,又表明了其自身精神的空虚。幸运号码拍卖场面之热烈、成交金额之巨,自然是以富翁们的攀比、炫耀为前提的。在这些先富起来了的大腕身上,“发财后怎么办”的精神文明问题已经出现了。纵深分析:1.“8”之所以如此受欢迎,与当今中国,由于脑体倒挂,由于管理体制上的不合理等诸多原因,使得有的人财发得让人看来莫名其妙有关。商界的瞬息万变,财运的难以把握,使有些人将希望寄托于冥冥,寄托在“8”上。2.“8”的受宠,从更深一层分析,说明中国人传统的心理定式并未改变,信天信地,信“8”信“发”,就是不敢信自己。3.其实,只想“发”,而没有“发”的能力,不知道怎样去“发”,不要说“发”不会从天而降,就是降下来了自己也把不住、握不牢。4.如果中国人再这么沉浸在“8”的迷梦中,敢问“发”在何方?教师评点:本篇演讲通过社会上一部分人对“8”字的盲目迷恋,着重分析了“幸运号码”热后面所沉淀着的民族心理、民族文化、民族素质诸方面的症结问题,具有一定的深度。

      2012年,颜永平等主编的《演讲与口才教程》出版,其中关于纵深思维部分的作者为被告李霞。经比对,该部分的【经典案例5】《“8”的深思》与刘伯奎书《“8”的深思》实质相同。刘伯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李霞辩称,《“8”的深思》系引自某网站《演讲与口才实用培训》一书,网站称该书是免费读物,自己由于疏忽而未注明作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这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图书使用《“8”的深思》,其目的是为说明问题、让纵深思维易于理解;《“8”的深思》共400余字,在全书中所占比例极小,从数量上看属适当引用;《“8”的深思》作为说明性案例,在作品中非核心内容;被控侵权图书不影响原告著作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有证据表明被告使用的《“8”的深思》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因此,认定被告在被控侵权图书中使用《“8”的深思》属于合理引用,亦未侵害原告的署名权等人身权,故判决驳回刘伯奎的诉讼请求。刘伯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霞在使用刘伯奎作品时并非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涉案案例存在多种表达方式,李霞直接使用不具有合理性;李霞的使用方式会使读者误认为该作品是李霞本人创作。因此,本案不构成合理使用,遂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李霞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评析

      1.何谓“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所谓“介绍”,是将作品的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告知、推广,以方便公众知晓、认识并接触到作品。所谓“评论”,是对作品的内容进行评价,分析其学术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等。所谓“说明问题”,是指在研究探讨某问题时需要引用作品,该被引作品要么是问题或事实本身,要么是论据或理由,如不引用则可能难以说明问题,而且一般应是引用片段或部分。从实践中看,所谓“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基本上是基于两种需要:新闻报道的需要或学术研究的需要。本案中显然不涉及新闻报道的需要,因而要看其是否属于学术研究中说明问题的需要。涉案两著作均研究纵深思维问题,但是作为例证,其创意和表达方式均不是唯一的,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例证,被告不是自己再行创作而是直接使用原告作品,且不指明来源,不具有适当性,其基于“说明问题”的需要而引用之说难以成立。

      2.引用数量是否重要

      本案一审判决认为涉案《“8”的深思》文字很少,占全书比例极低,并非作品核心内容,因而属于合理引用。笔者认为,数量标准难以成立。文艺作品本身并无数量判断标准,比如长篇小说可以长达百万字,微型小说可以寥寥几百字,诗歌可以短短数行,只要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具有文学艺术价值的完整作品,不论字数多少,作者皆享有著作权。涉案《“8”的深思》是一个说明纵深思维的例子,作者通过对“8”这一数字倍受青睐的现象,分析背后的社会原因,全文只有几百字,但相对完整,即使单独发表,亦无不可,因此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其在整部作品中的占比无需考虑。

      3.合理使用的“合理性”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被告整体使用原告涉案作品,原告图书与被控侵权图书属同类书籍,两者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有损原告利益。即使如被告所称其是从互联网搜索获取《“8”的深思》,并获承诺可免费使用,其在使用该作品时也应当指明出处,从而可免过错。而其并未指出,这种使用方式会使读者误认为该作品是被告创作,从而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与合理使用的制度价值显然相悖。

      本案案号:(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5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2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徐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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