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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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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5-20 14:1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徐州市
    50万彩礼“换”来俩月婚姻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20 10:12:37


      法制日报见*记者周宵鹏

      结婚之前,男方应女方要求给付了50万元巨额彩礼,同时双方签订协议,3年内如果离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礼。结果双方结婚仅两个多月,认为法律不会认可这一纸协议的女方便提出离婚,并起诉到法院。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官司,判令女方须根据婚前协议返还全部彩礼。

      27岁的女子张某与丈夫离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间市打工,并想在当地找一个富裕家庭的男子结婚。经同事介绍,张某与河间市28岁的青年农民李某相识,张某向李某提出50万元彩礼的要求。李某家境殷实,但一直没有娶到媳妇,看到如花似玉的张某,虽对巨额彩礼有所顾虑,但最终还是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同时,为了让媒人和男方放心,张某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彩礼约定返还协议,写明双方系自愿结婚,与他人无关,男方给付彩礼50万元,如果双方婚姻维持不满3年,女方愿意全款退回。作为见证人的媒人也在协议上签上了姓名。

      2014年11月,张某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然而,婚后仅两个月,张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张某诉称,自己与李某本无感情,当初仅仅认为夫家家境好就一时糊涂同意出嫁,现在打定主意要离婚。李某在法庭上陈述称,结婚两个月来,二人虽名义上同居生活,但妻子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李某亲近,二人从未行夫妻之实,表示同意离婚。然而,双方在彩礼返还上出现分歧,张某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签订的协议系以正当关系之维持为目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故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张某全额返还彩礼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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