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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托管第二天就出意外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5-19 09:46:47
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秦丽华于江涛
因时间关系,无法按时接送孩子的刘义与张华签订了托管协议,由其负责孩子的接送、食宿等事宜。然而没想到的是,签约第二天,孩子就发生了意外伤害,造成10级伤残。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张华应负担40%的赔偿责任,作为监护人的刘义应自担60%责任。
2014年3月3日,刘义与张华之间签订了学生托管协议书,协议约定,刘义将其8岁的儿子刘刚委托给张华托管,每月给张华支付托管费1000元,托管期间自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6月3日。协议还约定,张华在学生托管期间负责学生上下学的接送、食宿及课外辅导等有关事宜,履行校外往返过程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因提供条件不当、张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充分履行监护义务,造成学生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张华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义要积极主动地保持与张华的联系和配合。
托管协议书签订后,刘义与妻子将就读于某小学的儿子刘刚送到张华家中。当天下午放学后,刘刚的母亲又将刘刚带走。次日,刘刚放学后,与其他两名在张华家寄居的孩子结伴前往张华家。当刘刚进入张华家居住的小区大门,在穿过大门南边的假山时摔倒,致右前臂受伤。张华发现后及时通知刘刚的母亲,并将刘刚送往医院,支付了医疗费1000元。刘刚住院治疗19天,共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经鉴定,刘刚伤情为10级伤残。因赔偿费用协商不成,刘义将张华诉至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刘义与张华签订的学生托管协议书系将监护权委托给张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有偿委托合同,张华受委托代为履行监护职责,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后,刘义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刚送到张华家中,此时合同已开始履行。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应当及时告知对方有关刘刚动态变化的信息。但在此案中,张华未将刘刚的母亲将其带走的事项告知刘义,次日刘刚自行前往学校上学的信息,刘义同样未履行通知和协助的义务,未将刘刚的情况变化告知张华。法院认为,作为刘刚法定监护人的刘义,在履行法定监护义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亦违反了托管合同义务,而张华亦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接送、保护刘刚身体健康的义务,也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刘义不服,提起上诉。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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